MOIO390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3901
案件id
fUmLZ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四六三、四六六、四七二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二七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本案變更內容多達二四七項,爰依本會第三一三次會議「報告案件第一案:為縮短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泛案件之審核時效,建請修改本會專案小組組成方式案」決議,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鍾驥、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張委員家祝(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後為馮委員正民接任)、倪委員世標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驥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五日、四月十二日、五月四日、五月十九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三、十四日前往台南市實地勘查,且邀請蔡委員添璧、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參加本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 六、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立法院周委員荃主持「台南延平老街之存廢協調會」,行政院廖秘書長正豪提示重點:「1台南市延平街居民對是否依計畫拓寬為六公尺兩極化之看法,目前溝通尚有距離,惟幾十年來政府對此問題之關心程度不定,致造成兩極化之觀念出現,謹代表政府部門表示歉意。2文化保存之觀念為全體國民之責任,非全為政府或當地居民單方面之責任,本案究係應否拆除拓寬巷道,非行政院可逕行決定。未來希有妥善周全之處理方式。3適逢台南市政府辦理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近日已報請內政部核定,該部都委會可望於一個月內由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如未來都委會決議該巷道維持原計畫,自無不拆的道理,如決議變更為文化特定專用區,不予拆除地上物,屆時居民、各界人士切不可再有意見,惟其大前題是兼顧消防安全、民眾生命財產、文化保存各種問題,尤其是不可犧牲居民之權益。4文建會曾於十一月間表示願意支援補助研究經費辦理該地區文化、歷史特色之保存、社區建設再發展方案,希有充分之時間深入研討規劃交換意見,再作適當決定。」。惟據本署電詢台南市政府都計課查稱:「台南市延平街係屬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民國六十二年以前劃設)細部計畫六公尺寬道路,長約三四七公尺。又台南市政府民政局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邀請學者專家初審,認定延平街不列為古蹟。茲依照行政院廖副秘書長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提示重點3,本案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舉行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並邀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部民政司、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派員出席,並獲致結論:
「(一)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係基於執行都市建設權責,開闢台南市延平街六公尺寬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道路。惟為期兼顧有關機關、單位對延平街歷史街區保存維護問題所提意見,建議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市政府儘速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並參照有關機關、單位意見研商,取得共識,研提具體意見(有關範圍、財源籌措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研提意見、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移轉適法性請內政部研提意見,請台南市政府研提補償當地居民權益方式等後,報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辦。
(二)依據上開會議協商結論報請文建會核示後,再請台南市政府成立協調會,並同時委託規劃工作。
(三)規劃研究結果如有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專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爭時效。
(四)建議有關單位(內政部民政司、行政院文建會)儘速配合辦理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條文,以落實補償辦法,維護文化資產保存。」。
本部營建署並以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五○二○六號函將上開會議紀錄函送與會各單位與委員各在案。
- 七、茲准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五五三九七號函送安平區延平街拓寬工程及歷史街區保存問題,擬處理情形到部略以:「說明:...
- 二、有關本街是否保持原狀暫緩拓寬,攸關當地居民切身權益,本府前於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及三月十六日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大多數居民仍希望本府不要再延,請儘速依八十三年度已通過預算並已依法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三南市地權字第○三二六號公告完成徵收該計畫道路用地執行拓寬,以改善該地區破落之居住環境與進出之交通問題。
- 三、查安平落聚落自早期至今除幾處列管古蹟外,並無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管制,又由於受到社會結構及經濟發展的衝擊,面臨延平街土地已有部分建地依民國三十八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指定建築線退縮建築現代式樓房,亦有部分舊宅頹廢不堪使用而棄居者,致延平街已不具原古街風貌。
- 四、本府擬尊重延平街居民多數意見,仍按原徵收六米計畫道路用地執行開闢整修,惟整修後該街路面將舖設石版磚材。致於安平舊聚落區內之其他未徵收計畫道路,本府則暫停編列徵闢經費預算,俟委請專家對安平古街區範圍(安平路、安北路、古堡街、平生路所圍範圍)之文化資源做整體性的調查研究並規劃具體可行性的再發展開發計畫後再據以開發。」。
本部並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四三八六號函轉送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示,特提出報告。
- 八、案經提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八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一、詳如附表。(編號一─十四、一─四、七─五十、一─九、一─十一、一─十二、七─十三、七─十廿五、七─六二之決議略)
- 二、吳清心君等公民或團體代表主動要求列席所提陳訴意見,洽悉。
- 三、本案未及審議完竣部分,訂期列入議程繼續審議。」。
決議
- 決議:
壹、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四、六、七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貳、(表格在390app目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