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1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3911
案件id
mCm2yH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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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同意台灣省政府核議通過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位置、範圍面積,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提大會報告後核定:
1研提商業區允許使用類別、使用強度;以不超過已公布實施容積率之最高容積為原則。
2二公頃以上地區或街廓完整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3同意台中市政府所研擬之回饋方式,惟停車場應集中留設(尤應適用於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並以立體方式興建停車場。
4對於繳納代金及捐獻樓地板面積兩種回饋方式,應明訂其允許適用之條件及其計算方式,並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之,俾作為實施執行之依據,又上開代金之運用應以專款專用興建停車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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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台中市政府率先、限期全市實施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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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動議備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