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9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鐵路用地為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低密度住宅區、商業區、文中用地、文小用地、變電所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991
案件id
9eGPg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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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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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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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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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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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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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
「一、同意農漁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興建台灣省立歷史博物館使用),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先行逕予核定發布實施。二、其餘變更內容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補充必要相關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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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八三府都二字第一六八四二四號函檢送補充相關資料報告書到部,經提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本案併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中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內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併「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三次審查會議審查,獲致結論,並經提請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本會第三八四次會議決議:「本案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依照下列意見併案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一、本案為配合省立歷史博物館用地(二○.○一公頃)暨興闢相關設施用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取得上開土地,建議可原則同意.惟本案土地之變更範圍及面積,稍嫌過大,似宜以區段徵收折算發還抵價地實際需求為限。二、擬變更為藝術公園(二五.五公頃)、體育公園(一○.六七公頃)二處大型公園,有無必要,請台灣省政府就上開二處公園之性質、型態、規劃構想、及台南市對上開公園需求之評估等,研提具體資料提大會報告並詳予說明後討論決定。三、依計畫書所述:『本案變更後將增加三.○一公頃商業區,一二○.七五公頃低密度住宅區(平均每公頃容納二○○人),純供居住之住宅區約九十公頃,推估計畫人口約一八、○○○人』;以每戶四人推計,為一容納四、五○○戶之新社區,建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加強督導審核細部計畫內容及新社區之整體規劃開發。四、本案變更總面積(含歷史博物館用地)高達一九○.七七公頃,如同意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建議應依環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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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併「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五次審查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經提請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本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
「一、本案為台南地區重要開發計畫,且係為配合地方發展及興建省立歷史博物館土地取得需要,原則同意變更,惟應請台灣省政府儘速研提整體開發計畫,再行提會討論,其整體開發計畫至少包括左列各項:
(一)應請儘速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進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應於擬定細部計畫前,完成審查。
(二)考量藝術公園、體育公園、污水處理廠、公共汽車轉運站等主要設施之面積規模、區位調整。
(三)連外交通系統規劃、交通衝擊分析(小汽車、公眾運輸、步行)及停車需求。
(四)區段徵收計畫,針對公有、私有土地開發,考量非住宅區土地均由政府取得。
(五)為維護本地區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有效管制,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增列都市設計規定,並成立本地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本計畫範圍內除歷史博物館外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由前開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建照或核准施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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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歷史博物館興建進度,應請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可先行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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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八四府都二字第一○一一九二號函檢送整體開發計畫書、圖到部,經提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會第三九三次會議決議:
「請台灣省政府儘速依本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再補充資料到部後,並列入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三九五次會議議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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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經提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本會第三九五次會議決議:
「一、本案請台南市政府審慎研議後,於下次大會中報告該府決定採取之都市設計規劃構想及公共設施用地配置計畫方案。二、為配合省立歷史博物館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用地及開發進度之需要,本案同意採納台南市政府於會中報告之計畫案予以核定,惟本案擬變更範圍均屬台糖土地,未涉他人權益,在本案核定前,如經研議獲致較佳之配置替代方案,同意台南市政府逕行修正計畫書圖層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十一、爰依上開決議,請台南市政府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本會第三九六次會議中報告,並獲致決議:
「一、本案原則通過,惟為提高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案內擬變更後之住宅區應以純住宅使用為限,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如鄰里商業區面積確有不足者,同意可再酌予增加,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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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實質計畫內容部分,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依本會歷次會議決議詳予審查同意後,逕由內政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十二、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楊委員重信、蔡委員添璧、許委員坤南、施委員鴻志、馮委員正民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重信為召集人。
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八五府都二字第一四六三四三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並於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舉行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台糖公司主動派員參加,且會中係就台南市政府委託之規劃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於會中分送補充資料進行審查。嗣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舉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邀請台灣糖業公司、交通部路政司、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處派員參加,會中並聽取「研擬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議路網延伸至歷史博物館建議路線」及應留設車站位置、面積及其他相關應配合設施項目、位置、面積之簡報說明。由於經上開專案小組審查後,本案內容修正幅度甚大,專案小組並決議俟台灣省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計畫晝圖函送內政部後,提大會審決。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五七號函檢送計畫書二十五份、計畫圖一份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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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五七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詳附錄壹及貳)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再補送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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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立歷史博物館與藝術、體育公園應作整體規劃,融合為一體,並應充分考量本地區停車需求,此外,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或施工,以提高計畫品質,並塑造本區成為兼具文化、休閒與購物功能之地方特色及都市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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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四月一日專案小組會中口頭提案:「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九三次會議紀錄決議文『應請儘速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進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應於擬定細部計畫前完成審查。』本府為早日完成此項重大建設爭取時效,請修正該決議文為『...並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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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區段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表示,都市計畫變更經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調整後,更有助於辦理區段徵收,本會同意該處於會中分送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並請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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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壹: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一、今天會議就台南市政府委託之規劃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於會中分送補充資料進行審查。二、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所提補充資料內容,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後,再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補充資料第八頁土地使用計畫部分:
(一)商二商業區建請考量修正研擬劃設面積六─七公頃之「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並請研提其可行性評估、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此外,依法應留設之停車空間外,應再規劃配置二公頃之停車空間。
(二)請台南市政府、台灣糖業公司與會人員,會後回去將本專案小組建議於本地區變更劃設六─七公頃「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之意見,分別簽報首長。
(三)A─一─四十m計畫道路以西變更之文小用地範圍北側,形成銳角部分不利規劃使用,請配合北側修正為綠地,而文小用地因而不足面積部分,應建議可由南側住二住宅區調整部分面積予以補足,或於本計畫範圍內另覓適當區位變更劃設為文小用地。
(四)文中用地南側東西向孤型計畫道路向南移二十公尺;該文中用地西側商一商業區,其區位發揮商業機能有限,建請以原面積為原則,延上開計畫道路調整為路線商業區。
(五)B─一─二十m計畫道路應考量配合「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之交通量需求,適度增加路寬。
(六)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邀請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捷運工程處就研擬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議路網延伸至歷史博物館研提建議路線,俾供審查參考。
(七)考量大型購物中心之設置,請調整車站專用區之區位。
(八)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建議修正如下:
俾做為將來執行依據。
第二種住宅區內必須面臨二條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角地,二邊臨接道路最小寬度為二十五公尺。便利商店設置區位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請研議允許設置便利商店面積或以樓地板面積之百分比例計算,且其留設停車空間應採商業區標準。
經台南市政府核可...」。
(九)鄰里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列應整體規劃,並做純商業使用。
(十)博物館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般餐飲設施。」建議修正為「附設餐飲設施。」(十一)公園用地土地使用管制,建議修正為:「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者,僅限於地下作停車場使用項目。」(十二)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議刪除。
(十三)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
(十四)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八○%。
(十五)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九十%。
(十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已明文規定公園用地建蔽率,以刪除公園用地建蔽率規定。
(十七)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
(十八)刪除「本計畫區得適用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設計開發管制第3條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興建,應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或施工。」(二十)建議將來擬訂定之「都市設計準則」宜兼具彈性,以塑造獨特之地方特色與都市風格,並提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
(廿一)鄰里性商業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十平方公尺,應附設一輛機車停車位。
(廿二)博物館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公尺,應附設一輛機車停車位。
(廿四)應依照行政院核定「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以符院示。
(廿五)建議污水處理系統加入中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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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貳: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一、同意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口頭提案,補發補充資料十一頁,供本次專案小組審查之參考。二、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台南市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八五南市工都字第○九一○○號函送資料及會中補送資料,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市政府剋速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及案名函送內政部。因本案修正內容甚多,為審慎起見,俟修正之計畫書、圖函送內政部後,連同小組審查結論提請大會審決。
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因其設置區位已於條文中規定,應刪除區位二字。
2、「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同意修正為「商業區,並指定作大型購物中。容積得增加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三十。
3、鄰里性公共設施設置管制1增列公用事業設施,2刪除。
4、污水處理場用地形狀畸零不整,應修正為方整形狀,畸整不整部分修正為綠地。三、請台南市政府將本計畫內容修正情形函知本案區段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並請研提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含具體可行事業及財務計畫)於大會中併案討論。四、建議由內政部函請交通部於未來審核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時,應考量省立歷史博物館、大型購物中心之設置,並於其鄰近地區適當地點設置公車轉運站,便利公車與捷運間接駁。五、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口頭提案:「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九三次會議紀錄決議,應請儘速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進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應於擬定細部計畫前完成審查。本府為早日完成此項重大建設,爭取時效,請修正該決議文為...並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審查。」,建議提請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