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9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台北市南港區主要計畫(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案」及「擬定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3991
案件id
IQffv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一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八五府都二字第八五○二○七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請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剋速查明補充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交通建設部分:
(一)附近重要交通建設與區內道路聯接之時程配合情形。
(二)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說明該地區內停車空間之提供情形。
(三)北二高聯絡道路之路線修正資料。
- 二、案內公園、綠地劃設面積偏低,應重新檢討規劃,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 三、與南港國小附近居民協調之會議紀錄。
- 四、原屬非都市土地擬辦理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仍應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六點規定,先行報奉行政院核可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符規定。
- 五、案內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屬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擬免適用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內之規定者,應請研擬具體意見補充說明。
- 六、開發方式中,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與自辦更新之區分標準及適用範圍;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辦更新之認定及計畫更新之程度,併請明定。
- 七、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修正計畫書內面積對照表、分區名稱暨使用管制規定等。
- 八、經濟部工業局、台肥公司、世貿及台北市政府於本計畫開發過程所扮演之角色暨各相關單位配合措施。
- 九、對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台北市政府依法所取得之抵費地或抵價地,如何處理以落實開發南港經貿園區之政策目標,應請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