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9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3991
案件id
TREzG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四、四七七、四九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本部都委會第三九七次會議決議,先行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在案,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施委員鴻志、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馮委員正民、許委員坤南、張委員有恆及倪委員世標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施委員鴻志為召集人,本專案小組業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舉行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者外,其餘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決議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九十年原計畫目標年至民國八十五年,因即將屆滿,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相標年調整至民國九十年。
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調整計畫人口及密度計畫人口數一
- 五、二○○人計畫人口數一七、六○○人配合原貨物轉運中心之整體規劃變更及計畫目標年之延長,適當調整計畫人口數及居住密度。
考量本計畫區以產業發展、貨物轉運功能為主,且現況人口僅為原計畫人口之一半,成長緩慢,爰維持原計畫。
居住密度每公頃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二三急水溪行水區108.45河川區108.45依據內政部七十九年三月廿八日台(七九)內營字第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七九二號函規定變更名稱。
四(三)號計畫道路北側之貨物轉運中心及鄰近地區貨物轉運中心22.11住宅區國中國小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加油站專用區道路人行步道13.332.501.750.200.160.180.163.500.33原貨物轉運中心,經檢討分析,已無保留之必要,本次檢討為促進地方之繁榮,參酌地方實際發展並為補本計畫區國中、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及本計畫區北面住宅社區缺少國小用地等需要,合併相鄰局都之使用分區,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 一、附帶條件:
本地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二、說明:
1、本地區市地重劃範圍,不包含加油站專用區,但包含緊臨本變更案相鄰之部分原都計道路,面積○‧六三公頃。
2、本地區市地重劃範圍及其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參見圖四及表七。
考量本貨物轉運中心之區位、功能特殊,不適宜變更開發為住原劃設功能,惟為加速開宅區,宜維持發,本案暫予保留,並退請台灣省政府審慎考量本計畫區貨物轉運車輛之運輸需求,如確有變更作其他使用之必要者,應就其變更理由併同就其開發主體、開發方式或參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研具整體開發可行性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道路0.75住宅區國小0.500.25農業區0.04住宅區人行步道0.020.02五公五十七北側綠地0.13道路0.13原計畫綠地係因應排水明溝而設置,今排水明溝已部分改為地下箱涵,綠地設置目的已喪失,為便利居民通行,變更此段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部分綠地為道路,合併原計畫之六公尺道路及四公尺人行步道,成為十二公尺道路。
六計畫區內全部工業區工業區123.05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81.6541.40原計畫區內之工業區,均未指定工業類別,為維護生活環境品質,鄰近集居地區之部分,指定為乙種工業區,餘指定為甲種工業區。
- 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建議加強補足本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設施,並同意另案考量於於毗鄰農業區內配合劃設環保設施用地、調整道路系統以及增設公園綠地、開放空間等,以提高工業區環境品質。
七新營工業區南側農業區0.05電路鐵塔用地0.05台電公司新營學甲線六九仟伏特電路鐵塔用地,甲於原個案變更並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位置與現地不符,本次檢討為使圖地相符,予以調整變更。
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計畫區內得作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未規定增列使用項目,得作多目標使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及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增列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
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事業及財務計未訂定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地方財政負擔,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除本要點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一、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以原有計畫為準。
- 二、面積單位:公頃。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莊正義(新營工業區西側)渠有之台南縣鹽水鎮鹽水段一九三四地號等五筆土地原編定皆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且不適合耕作。
請比照原編定之地目(甲種建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請台灣省政府再詳實查明本案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前非都市土地原編定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地籍範圍、面積、及現況、鄰近土地使用情形等,如經該府核議確有變更為住宅區之必要者,應研議具體處理意見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二台南縣新營市公所(第二、三、八十五等公墓)、本計畫農業區內現有公墓第二、三、八、十五等四處公墓,在未使用編定前地目即為「墓」,及配合推行「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禮儀計晝」。
配合現有公墓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墳墓用地,以符實際需要。
因現有第十五公墓已列為「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禮儀計畫」項目之一,並已擬訂公墓公園化計畫,故同意該公墓範圍公有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墳墓用地,其餘三處現有公墓因尚未擬訂公墓公園化計畫,且土地零碎,為避免妨礙都市整體發展,仍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