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提案:為「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本會上(第四三七)次會議決議文三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MOIO4381
案件id
hP35e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提經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四三七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一﹑考量本計畫區劃設之大學用地將來校園設置之體育場等開放空間,以及按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所訂應退縮建築及人行公共空間之規定,將可增加約八公頃之開放空間,故本計畫檢討案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公園用地或其地下得經評估後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並應儘量縮減地下開挖面積比例,其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以符規定。
二﹑有關擬變更十一.七二公頃之大學用地為住宅區及必要進出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部分:變更後之國立台北大學用地面積縮減為約五三.六四公頃,是否足供該校建校及未來發展之需要,因涉及教育部原核准之該校設校計畫,應請轉知台北縣政府會同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先行報請教育部核示,如教育部確認同意修正者,則將該部同意文件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未來之執行。
三﹑有關教育部及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逕向本部建議將案內公有土地部分排除於區段徵收乙節,案涉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二三0八八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及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項專題研議結論』所揭示之重要政策-『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規定,應請台灣省政府另行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再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 四、同意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建議,將來該大學設立圍牆將作適當之退縮,並於校園配置時,臨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部分將作適當之景觀規劃,有關該大學用地南側擬變更部分大學用地為綠地乙節,爰維持原計畫大學用地。
- 五、計畫書、圖不符部分,請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予以補正。」二﹑案准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就前開決議文三部分口頭提案:為考量本案區段徵收作業已進行中,目前業完成土地徵收作業,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早日完成法定程序,有助於後續地籍整理、定椿﹑地籍分割﹑配地等作業之進行,以縮短開發時程,將有助於降低開發之成本(目前貸款利息每日約三百餘萬元之成本支出),故研提修正意見,特再提會討論。該府口頭提案擬修正意見如左:
「三﹑有關教育部及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逕向本部建議將案內公有土地部分排除於區段徵收乙節,案涉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二三0八八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及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項專題研議結論』所揭示之重要政策-『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規定,應請轉知由台北縣政府依程序層報行政院,並奉院核示後,據以執行。」
決議
- 決議:本案區段徵收作業刻正由台北縣政府辦理中,且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案內國立台北大學校地內國有土地部分之管理機關目前為教育部,其若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必須先行由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撥用,俟開發完竣再由教育部依法辦理撥用,如辦理二次撥用程序,延長開發時間,將增加開發之貸款經費及其利息成本,影響未來配地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抵價地及標售土地成本每坪約增加一萬餘元,因此國有土地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無損及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本會第四三七次會議決議文三、爰同意修正如左:
「三、有關教育部及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逕向本部建議將案內公有土地部分排除於區段徵收乙節,案涉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二三0八八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三○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及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項專題研議結論』所揭示之重要政策-『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規定,同意暫予保留,並應請台灣省政府另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再依院核示內容另行製作書圖報請本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