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61-審議事項-第十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61
案件id
07exD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第十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府建字第八八一二八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
- 二、本案擬變更範圍包括部分私有土地乙節,核與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所表明以無償撥用取得之內容不合,應予查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