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6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61
案件id
8bHfa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三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府都二字第八七○九八一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黃委員武達、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鄭委員可誠及倪委員世標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月十八日、十月十二日、二十九日、十一月十日分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通盤檢討案係為配合台北市二十一世紀之發展,因應南港地區鐵路地下化、捷運系統、北二高、北宜快速道路及環東基河快速道路等交通建設計畫之籌建,以及經貿園區、基隆河截彎取直新生地等重大土地開發計畫之推動,重新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型態及交通系統,並研擬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之規劃方向。
- 二、本計畫案為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如有屬於細部計畫之內容,應另行依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此外,計畫書內尚未定案之檢討內容,如聯勤二○二廠擬規劃為學術休閒文化園區等相關內容,應予刪除。
- 三、請補充南港區計畫人口數及產業發展預測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四、按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九號函釋「都委會之附帶決議事項如屬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且不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者,其發布實施自有效力,否則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有案,故本計畫內容涉及現行法令規定部分,如中央有明確法令規定者(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應依其規定辦理,並請查明修正。
- 五、有關軍事禁限建範圍線應配合樁位測定成果套繪於細部計畫圖上。此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配合軍事禁限建內容調整變更之。
- 六、有關保護區變更為其他分區,涉及山坡地使用限制者,應依內政部或台北市政府訂頒有關平均坡度限制規定採較嚴者辦理。
- 七、請補具全市各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本案通盤檢討前後面積對照表、各變更計畫內容原計畫與新計畫面積,以及本案檢討後各類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 八、請補充本計畫檢討修正後交通、停車之評估,確保本案檢討後交通容量無虞。
- 九、容積獎勵在容許發展總量管制下,同意台北市政府建立適當機制,增列總獎勵五○%之上限規定,並應視個案情況調降總獎勵上限規定,以避免超量獎勵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 十、請就全台北市都市防災需要,參考相關研究成果(含斷層帶示意圖),據以修正計畫書「附件二、防災計畫」內容。
十一、補充本案擬變更內容之整體規劃構想或原則(如特定專用區允許不同使用項目之檢討原則),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十二、有關計畫書內容,請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調整修正:
(一)計畫案名,同意照該府於會中所提書面意見修正為﹁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此外,計畫書封面﹁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請修正為﹁台北市都市計畫書﹂。
(二)計畫書第九四頁,有關「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說明書及其相關規定,應列為計畫書附件。
(三)計畫書第九五頁,工業區檢討原則(3)修正為「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並增列(7)「前開各項原則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者,應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四)計畫書第九五頁,增列(4)「前開各項原則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者,應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第九六頁,保護區檢討原則(2)經檢討後無適用地區,應予刪除。
(六)計畫書第九六頁,學術休閒文化園區部分,應予刪除。
(七)計畫書第一四○頁,其中車站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如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可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限制之規定,應予刪除。
(八)計畫書第一四一頁至一四三頁「玖、其他說明事項」第六、七、八、九、十四項,因涉及尚未定案及有關建議事項,建議應予刪除。
十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應敘明本案回饋原則,以利審議及查考。
十四、本案除本會審決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之修訂計畫內容者外,其餘先行發布實施。
十五、修訂計畫內容詳附件一。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件二。
十七、附帶建議:請台北市政府應就左列二點研究辦理,供未來相關都市計畫審議參據。
(一)定期整合全市都市計畫書、圖(如發展方向及構想、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二)台北市日、夜間人口數及發展總量。
附件一修訂計畫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R-1忠孝東路五段、永吉路口住宅區(住三)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一使用)一‧六二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B)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R-2福山街以北原大坑溪廢河道住宅區(住三)公園○.四八人民陳情閒置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以中南段二小段520、521、535、536地號土地為範圍。
照案通過。
R-3鐵路以南、忠孝東路七段以北、研究院路以西住宅區(住三)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一‧一二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A)、(H)1、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2、將來商業區開發須考慮到街廓內居住寧靜問題。
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R-4南港路以南、研究路以西、鐵路以北住宅區(住三)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一‧五七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A)、(H)1、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2、捷運必要設施涉及使用民地部分得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本計畫新設道路寬十二公尺,將來採容積移轉配合整體開發方式興闢,未來所需要拆除之房屋容積在鐵道北側部份移轉至R-4區,在鐵道南側部份則移轉至I-10區作整體開發,而容積移轉量與所需拆除容積相同。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為鼓勵整體開發,本案住宅區全部變更為商業區,新設道路請參照萬華車站附近地區計畫案內有關規定辦理,並以虛線標示於計畫圖上。
- 三、備註3因涉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應予刪除。
新設道路一條(如圖二十二|編號14)○‧○八為使地區道路順暢及未來防災需求。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R-5鐵路以南、誠正國中以西、研究院路以東住宅區(住三)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三.二○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A)、(B)1、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2、將來商業區開發須考慮到街廓內居住寧靜問題。
照案通過。
R-6中南公園以北住宅區住宅區(住三)公園○‧三○配合附近地區發展需要1、變更為公園部分為中南段二小段二六五—八及三一○地號部分,全為國有土地,現況為空地。
2、未來執行之範圍以前項二筆土地地籍線為準。
3、本公園用地得視將來需要作多目標使用。
為配合附近地區發展需要及公務機關職務官舍使用,除基地右半部(沿基地北邊五樓建築西側南北境界線向南垂直切齊以東之基地)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R-7南港路一段一三七巷以西住宅區面臨道路寬度符合加級規定部份住宅區(住三)住宅區(指定為住三之一使用)依市都委會決議辦理本區面臨道路寬度符合加級規定部份,其土地使用組別比照住三之一辦理。另R-1南側(臨南港路一段,進深三十公尺範圍)容積率仍維持300﹪。
為避免開發強度提高,影響環境品質,維持原計畫。
南港經貿園區街廓編號R-1、R-2、R-17區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依市都委會決議辦理本區面臨道路寬度符合加級規定部份,其土地使用組別比照住三之一辦理。另R-1南側(臨南港路一段,進深三十公尺範圍)容積率仍維持300﹪。
為避免開發強度提高,影響環境品質,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1忠孝東路北側、東新街西側(南隆鐵工廠)工業區(工三)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一使用)二‧五七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1)、(2)2、符合「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受理民間申請變更原則第二條。
1、業經本市都委會八十六年一月廿七日第四二三次委員會議審決通過。
2、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未來開發規劃時應與東側台電中心倉庫整體考量。
本案請依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2忠孝東路北側東新街西側(台電中心倉庫)工業區(工三)特定專用區(供策略性產業、辦公服務及商一使用為主)四‧四六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1.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案自擬細部計畫或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研提開發計畫整體開發,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2、將來回饋土地須作為公園、停車場及服務性鄰里設施為主,回饋的公園得作多目標使用,地下作停車場使用。
3、以整街廓為最小開發規模,取得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同意,擬具開發計畫,且開發內容要能增進南港地區產業、生活、環境發展,市府或市都委會得同意另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在時程上的限制。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 三、為使計畫具體可行,備註3修正為「應以整街廓整體規劃,經台北市政府同意後,得由台電中心倉庫及萬商大樓個別擬具開發計畫,且開發內容要能增進南港地區產業、生活、環境發展」。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鐵路以北、東新街以西、三張犁截水溝以東、南港路以南工業區(工三)策略型產業區(鼓勵供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策略性產業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重要產業使用)四‧○八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1、申請新建、改建供策略型產業使用者,得獎勵申請容積之一○%。
2、有關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第三種工業區及相關規定辦理。
3、以一定規模為最小開發規模,取得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同意,擬具開發計畫,且開發內容要能增進南港地區產業、生活、環境發展,市府或市都委會得同意另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在時程上的限制。
為最小開發規模。
尺為最小開發規模,但零星土地透過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6、策略型產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包括資訊服務業、產品包裝設計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文化藝術工作室、劇場舞蹈。表演場等,若其使用項目符合上述規定,即可辦理商業營利事業登記。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4忠孝東路六段以北、鐵路以南、東新街以東、向陽路以西工業區(工三)鐵路用地住宅區(指定住宅區為住三使用)七‧八一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4)2、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3)1、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案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自擬更新計畫整體開發,整體開發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並應依圖示配合留設出入道路。
2、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一使用)一‧二七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4)2、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A)、(B)新設道路一條○‧○六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5南港路以南、鐵路以北、向陽路以東、興華路以西(台電電力修護處)工業區(工二)特定專用區(供住宅、辦公服務及休閒娛樂使用)道路用地(道路拓寬)六‧八三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1、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案自擬細部計畫或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研提開發計畫整體開發,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2、前項整體開發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
3.I-5區與I-6區間計畫道路仍維持十公尺寬,人行步道規劃待細部計畫時另訂,至於南北向道路不足部份,由將來I-5區與I-6區大型基地開發時以回饋方式留設。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6南港路以南、鐵路以北、向陽路以東、興華路以西(含南港輪胎工廠)工業區(工二)交通用地機關用地特定專用區(供商業、住宅、辦公服務及休閒娛樂使用)五‧八四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1.另案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自擬細部計畫或開發計畫,該計畫應依據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整街廓開發。
2.本基地以南港輪胎公司為主導作永續經營開發。
3.開發計畫配合都委會通過擬定之細部計畫,再行決定與調整。其內容以整體規劃,分期開發為原則。
4.回饋之公共設施與土地以下列四項為主。
(1)多功能休閒育樂中心土地及建築物。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2)雕塑廣場及土地。
(3)基地左側之園道。
(4)基地左上角綠化廣場兼停車場土地。
5.待南港區通盤檢討計畫案通過兩級都委會審議,南港輪胎公司可以同時對都委會暨都設會進行開發簡報。
6.基地內之煙囪除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南港輪胎公司要善盡煙囪之維護責任,在細部計畫時再行討論煙囪之處理問題(原地保留或遷移至雕塑廣場)。
7.I-5區與I-6區間計畫道路仍維持十公尺寬人行步道規劃,等細部計畫時另訂,至於南北向道路不足部份,由將來I-5區與I-6區大型基地開發時以回饋方式留設。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7南港路以南、鐵路以北、向陽路以東、興華路以西(含公賣局瓶蓋工廠以及零星工業、住宅、商業使用)工業區(工二)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二‧○三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2、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B)1、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另案自擬細部計畫整體開發。
2、轉運站用地未來應整體規劃開發並得兼作多目標使用,惟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建築,另該基地之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新設道路一條(如圖二十二|編號11)○‧二五轉運站用地(供作交通轉運相關設施(可含輕軌場站)之使用)○‧九八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8基隆河以南、重陽路北側工業區工業區(工二)策略型產業區(鼓勵供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策略性產業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重要產業使用)八‧五八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1、變更為策略型產業區部分,如申請新建、改建供策略型產業使用者,得獎勵申請容積之一○%。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第三種工業區及相關規定辦理。
2、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研提開發計畫,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指定住宅區為住三使用)二‧三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5)I-9南港路以南、鐵路以北、南港車站東側商業區以東(含僑泰興麵粉廠及聯華麵粉廠)工業區(工二)特定專用區(供辦公服務及商業使用)一‧五六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1)、(2)、(3)、(5)1、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案自擬細部計畫或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研提開發計畫整體開發,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2、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研提開發計畫,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
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住宅區(指定住宅區為住三使用)一‧六四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1)、(2)、(3)、(5)2、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3)3.如基地合併能提出完整開發計畫者,得依聯合開發、都市更新、或相關獎勵規定辦理。
4.I-9區東側南港路一段一三七巷以西住宅區,面臨道路寬度符合加級規定部份,其土地使用組別比照住三之一辦理。
5.道路開闢所需拆除位於南港段二小段五七七地號土地私有建築,採容積移轉配合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將所需拆除之房屋容積移轉至相鄰街廓。
道路用地(含新設道路一條)(如圖二十二|編號13)○‧五○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I-10南港車站以東、忠孝東路七段以北工業區工業區(工二)鐵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指定住宅區為住三使用)二‧四○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3)、(4)2、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3)1、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案於使用強度不變之原則下自擬更新計畫整體開發,整體開發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並應依圖示配合留設出入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九六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3)、(4)2、符合商業區檢討原則(2)、(3)、(4)道路。
2、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3.如基地合併能提出完整開發計畫者,得依聯合開發、都市更新、或相關獎勵規定辦理。
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 三、為鼓勵整體開發,新設道路修正為商業區,並請參照萬華車站附近地區計畫案內有關規定辦理,以虛線標示於計畫圖上。
- 四、備註3因涉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應予刪除。
新設道路一條(如圖二十二|編號22)○‧一二為使地區道路順暢及未來防災需求4.本計畫新設道路寬十二公尺,將來土地採容積移轉配合整體開發方式興闢,未來所需要拆除之房屋容積在鐵道北側部份移轉至R-4區,在鐵道南側部份則移轉至I-10區作整體開發,而容積移轉量與所需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除容積相同。
I-11南港車站以東、忠孝東路七段以南(含台灣省物資局倉庫)工業區(工二)住宅區(指定住宅區為住三使用)二‧四一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2)2、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3)另案自擬細部計畫,並應依據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基地內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得優先作為鄰里性公園使用。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I-12南港路一四九巷工業區(工三)道路用地○‧○二拓寬原十公尺道路為十五公尺兩側建築物新建、重建、改建時退縮建築,以留設計畫道路寬度,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以平均拓寬為原則,在未改建重建前仍可為現有之使用。
據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不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請納入計畫書附件三都市設計準則規定。
I-13南港路六十七巷兩側工業區(工三)道路用地○‧○五拓寬原十公尺道路為十五公尺兩側建築物新建、重建、改建時退縮建築,以留設計畫道路寬度,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以平均拓寬為原則,據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不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請納入計畫書附件三都市設計準則規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在未改建重建前仍可為現有之使用。
定。
I-14南港路五十一巷兩側工業區(工三)道路用地○‧○五拓寬原十公尺道路為十五公尺兩側建築物新建、重建、改建時退縮建築,以留設計畫道路寬度,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以平均拓寬為原則,在未改建重建前仍可為現有之使用。
據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不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請納入計畫書附件三都市設計準則規定。
I-15南港路以南、忠孝東路六段以北、昆陽街西側工業區工業區(工三)道路用地○‧一○拓寬原十公尺道路為十五公尺兩側建築物新建、重建、改建時退縮建築,以留設計畫道路寬度,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以平均拓寬為原則,在未改建重建前仍可為現有之使用。
據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不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請納入計畫書附件三都市設計準則規定。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A-1忠孝東路七段以南、保護區以北農業區農業區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
- 三、六七1、配合南港車站規劃。
2、符合農業區檢討原則(1)、(2)3、忠孝東路南側農業區土地因與園區間有明顯山坡地間隔,且面對南港車站精華區,故併入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另考量在自然景觀及生態完整性的前題下,於軍方土地問題解決前,先行規劃周邊公共設施及留設通過性道路,以結合未來學術園區的開發。
車站南側農業區與捷運站、高鐵站作整體開發,並變更為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另案擬訂細部開發計畫。
- 一、本案因PG-2仍保留原計畫機關用地使用,故PG-2南側農業區畸零不整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定辦理。
- 三、備註欄「細部開發計畫」應修正為「細部計畫」。
- 四、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建築時,應考量對於面臨機關用地(聯勤二○二廠)所產生之影響,並先與國防部妥為協調。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A-2研究院路二段以西、四分溪以南農業區農業區公園用地一‧一八1、配合四分溪整治計畫規劃為親水公園。
2、符合農業區檢討原則(3)照案通過。
T-2南港軍人公墓以南、研究院路以北保護區保護區機關用地(供公車調度站、重度殘障訓練安置機構及精神病院等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九五1、配合地區發展需要。
2、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2)除建蔽率四○%、容積率一二○%外,其餘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辦理。
照案通過。
T-3舊庄國小西北側、研究院路二段以東保護區公園用地二‧一二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3)1、變更為公園部分為中南段四小段一三七及一三六地號部分(住宅區除外),全為國有土地且現況已作為公園使用。
2、未來執行之範圍以前項二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筆土地地籍線為準。
3.胡適公園籃球場北側保護區土地併同中研市場西側消防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另案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PSC-三張犁截水溝以東鐵路用地鐵路用地轉運站用地(供作交通轉運相關設施(可含輕軌場站)之使用)○‧七一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1、轉運站用地未來應整體規劃開發並得兼作多目標使用,惟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建築,另該基地之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公園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
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一六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PSC-東新街以東、南港國中以西鐵路用地(原台鐵客車場)及工業區鐵路用地工業區(工三)策略型產業區(鼓勵供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策略性產業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重要產業使用,其中鄰接鐵路廊帶部分進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地下一層及地上一、二層並得作第一種商業區使用)一一‧六二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1、變更為策略型產業區部分,如申請新建、改建供策略型產業使用者,得獎勵申請容積之一○%。
2.有關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第三種工業區及相關規定辦理。
3.原台鐵客車場用地兼作臺鐵員工訓練中心使用。
4.原台鐵南港客車場用地得允許高鐵調車場於地下二層設置,不計入容積,其騰空土地配置並得配合調整。
5.以一定規模為最小開發規模,取得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同意,擬具開發計畫,且開發內容要能增進南港地區產業、生活、環境發展,市府或市都委會得同意另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在時程上的限制6.本範圍最西側街廓最小開發規模以一公頃為基礎但為避免產生畸零地,故開發後留下來的土地必需要大於一公頃。
- 一、原則同意變更。
- 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 三、策略型產業區內之高鐵設施(含地下調車場、地面通風口、人員材料出入口、緊急通道等),均不計入建築容積,但相關設施之建築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公園三‧四八交通用地(供作道路使用)(如圖二十二|編號2、3、4、5、6)一‧四二道路用地○‧一一配合東新街路型,以順接成美橋車行動線。
PSC-忠孝東路七段以北、鐵路以南、向陽路以東、南港車站西側商業區以西鐵路用地(原台鐵貨車場)鐵路用地第三種商業區一‧四九1、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2、符合商業區變更原則(A)、(H)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三‧四四交通用地(供作道路使用)(如圖二十二|編號15、16)○‧二五PSC-南港車站附近地區鐵路用地交通用地道路用地車站用地(供中長途客運轉運站使(一‧○二)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
1.有關南港車站站體及高鐵及台鐵周圍使用應有一致性的空間使用劃分。
2.為公共通行之需要,本計畫範
- 一、為配合高鐵於南港車站設立營運站及整體景觀需要,南港車站所屬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用)車站用地(供台鐵及高鐵南港車站使用)第三種商業區公園用地交通用地(供作道路使用)(一‧四九)(二‧六六)(○‧三六)(二‧二○)圍內之車站用地、轉運站用地及交通用地周圍之道路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立體使用該道路空間。
街廓,以南港專案連續壁向西延伸至興華路並北移一公尺處為界線,以北變更為公園用地兼廣場使用,以南變更為交通用地。
- 二、鑑於南港車站並無容積率之限制,為維護都市景觀,東西向平面道路北側車站用地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並應以虛線標示於計畫圖上。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PSC-忠孝東路七段以北、南港車站東側商業區以東鐵路用地學校用地二‧二○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照案通過。
交通用地(供作道路使用)(如圖二十二|編號20、21)○‧三二PSG-鐵路用地北側鐵路用地交通用地(供作道路使用)(如圖二十二|編號1)一○‧○七配合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劃設二○米道路,未來由市府無償取得作為道路使用,並得據以指定建築線。
本案除新計畫名稱修正為﹁交通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外,其餘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PG-1二○二兵工廠(西北側)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部份除考量遊憩及景觀之功能外,亦兼顧滯洪及調節之功能。
1、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留設三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2、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若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無償捐出百分之七十五土地並登記為市有,則同意剩餘百分之二十五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使用。
- 一、為確保國防安全,本案請軍方繪製詳細變更範圍圖,並與台北市政府協調後確定。
- 二、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若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無償捐出百分之七十五土地並登記為市有,則同意剩餘百分之二十五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西側)(西側新庄埤部分)第二種住宅區○‧五七公園用地一○‧○七新設道路用地(如圖二十二|編號23、24、25)七‧八七龍華路、東新街及水利會大水池所圍之三角地帶公園用地○.二八PG-2忠孝東路七段以南部分機關用地機關用地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一‧三五併案列入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
據聯勤總部代表於會中表示聯勤勤務指揮部仍有使用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PG-3研究院路二段西側機關用地道路用地○‧一八為紓緩研究院路交通瓶頸,配合北段研究院路二段從原十五公尺拓寬為二十七公尺。
照案通過。
PTH-忠孝東路六段以東、玉成街以北交通用地第三種住宅區○‧○八配合捷運路線更改,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並配合鄰近街廓調整使用分區。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除使用強度依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其餘應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商業區(指定商業區為商一使用)○‧○五道路用地○‧○七PUB-忠孝東路六段以東、玉成街以北變電所用地第三種住宅區○‧二二配合變電所區位之調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PEB-研究院路二段七十巷西端,四分溪東側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七配合路型調整,將研究院路二段七十巷西端從八公尺拓寬至十二公尺。
照案通過。
PEB-家驊橋北側、八十七號道路西側綠地用地機關用地○‧○二1、配合中研院院區發展需要。
2、配合八十七號道路廢止。
照案通過。
S-1中研院區內八十七號道路道路用地綠地用地○‧○五1、配合中研院院區發展需要。
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未來應於四分溪側以退縮方式留設綠地空間,供作綠地及休閒步道使用。
照案通過。
機關用地○‧八三2、考量大坑溪部分加蓋作為道路使用之可行性。
附件
- 附件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摘要本會決議一台灣電力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電財字第八八○二-一三五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