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6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61
案件id
PBww1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一、五五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六○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本案為擬變更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為商業區(詳計畫書),擬變更面積約為七.四九四七公頃,惟前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三七○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俟內政部召集有關單位討論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處理原則,提出大會確認,再討論決定,並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名,且計畫圖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時附帶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本部函准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七四七四三號函示略以:「二、貴部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函對於審查結論一及二所指之範圍及面積請本署予以釐清,本署並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八一八五號函復在案(略以:「審查結論一、本基地內確定之污染地區範圍及面積,將以日後經本署同意備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為準。審查結論二、所稱申請建造執照範圍,係指本基地內之建築物。」)。三、有關審查結論『二、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部分:依據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決議,開發單位應提出未來地下水整治及管理工作,包括來源控制、監測及應變計畫及清除(整治完成)標準,送本署『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原桃園廠址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明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開發單位如有違反之情形,同法第二十三條有罰則規定。因此,如該變更都市計畫案經貴部都委會審決通過,依法發布實施,該案開發單位仍應依上開審查結論辦理,即應先將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清除(完成整治),始得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意見辦理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明確並利執行。
- 二、涉及污染地區污染物清除之權責歸屬部分,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應比照「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及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於申請人與地方政府所簽訂之協議書內增列「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未能依上開具結保證事項規定辦理者,應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等。
- 三、本案基地污染地區僅得於細部計畫中規劃為綠地使用。
- 四、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補附自願捐贈土地面積之計算式、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資料(以簽訂協議書當年之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並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五、擬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增訂「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規定。
- 六、本案變更範圍非屬申請人(宏億及長昌建設開發公司)所有之土地部分,應於本案核定前取得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附印鑑證明),並納入計畫書內,以杜紛爭。
- 七、主要計畫變更後,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
- 八、有關桃園縣議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桃議工議字第三四0八號函轉該縣議會第十四屆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建請本部及桃園縣都委會暫停(不准)RCA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乙節,併上開決議文一辦理。
附錄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八一八五號函。
-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七四七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