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6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通盤檢討案」暨「擬定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61
案件id
xMtuN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第二六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二八七五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涉及原軍事禁建範圍之開放,為提昇都市發展品質,整體規劃該地區面積高達八八.四六公頃。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歐陽委員嶠暉、賴委員美蓉、鄭委員可誠、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二十二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由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部分(一)本計畫通盤檢討案擬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即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應不得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說明,本案上開整體開發計畫面積為六三.○二公頃,依上開規定應至少劃設公園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六.三公頃,原計畫草案規劃計有五.六五公頃,為增設溝渠用地而減少○.五八公頃。是以,原則同意該府所提意見,即再增加劃設一.二三公頃(其中○.八公頃劃設於區段徵收範圍,○.四三公頃劃設於市地重劃範圍內),以符規定。
(二)本通盤檢討範圍內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部分,同意該府所提補充書面意見,即「本計畫區為須設置污水專用下水道地區,集散管線由開發單位併其公共設施一同建設,且須依下水道法送主管機關審查;區域內污水收集至指定人孔,依規劃編列預算規劃建設特三幹線之次幹管,污水經特三幹線及特一幹線納入八里污水處理廠處理。次幹管及特三幹線約一公里之污水管線如無法配合該地區開發施作完成時,新建築物污水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下水道法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及與污水分流外,亦應預設排放口設施,以利日後納管。」,並補具土城市全市之垃圾處理措施及相關環保設施用地分布示意圖,併同上開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查考。
(三)本案有關都市防災計畫系統部分,同意該府所提補充本計畫區防災據點(包括避難場所和避難設施)、防災路線(包括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緊急救災道路兩旁建物高度)及防災空間等項目之書面說明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落實都市防災。
(四)本變更主要計畫書內第三十二頁規定「六、公共設施計畫:本計畫區左列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部分,修正為「六、公共設施計畫:本計畫區左列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得依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五)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併同辦理,相關書圖製作內容,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重新分別製作。
- 二、擬定細部計畫部分: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有關容積獎勵部分,修正如下:
「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開發,得依左列規定予以容積獎勵。
使用分區基地合併之最小基本單元獎勵容積商業區1/4街廓1/2街廓全街廓五%十%十五%」(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點「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如建築基地有特殊條件並擬具開發計畫,經台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之後段但書規定乙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八條「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規定不合,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鄭德福君陳為渠等所有土城市清水坑段外冷水坑小段二七○-一二地號土地原劃設為市場用地,本次變更為商業區,惟人車無路可供進出,建請劃設出入道路以利通行或與毗鄰停車場用地同地段二七○-一三地號土地相互換地。
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陳情土地將來係參與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政單位辦理市地重劃配地作業時,得作土地之交換分合及地界調整,重劃分配後之陳情人所有土地似無欠缺出入通路之問題,故未便採納。
二立法委員張清芳暨土城市員林段市地重劃受害者自救委員會會長:李成吉為台北縣土城市員林、柑林埤段等土地,請台北縣政府速依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四九三次會議結論:「先行辦理本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並維持請願人等土地依民國六十一年原都市計畫內容辦理,以維地主合法權益。」
- 一、請願人等係台北縣土城市員林、柑林埤段等土地之地主,該土地係民國六十一年原都市計畫公告為住宅區,惟因軍事禁建無法開發,民國七十九年開放當時禁建,民國八十一年又被政府因都市計畫檢討列為暫緩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通盤檢討地區擬實施市地重劃範圍共計四六.六七公頃,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約為一四.五七公頃(三一.二二%),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例約為三七.○九%,並已包括陳情人所提公共設施用地,故本項陳情意見已酌予參採,並請台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發展區須辦理市地重劃,而原保護區、農業區內之土地卻規劃為商業區,住二建地,顯然有所不當,影響地主權益甚大。
- 二、另請願人等之土地於民國七十八年政府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已依原都市計畫徵收完畢,惟今縣政府卻又劃為暫緩發展區,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又再度取得公共設施,顯然二度剝削地主土地,甚為不合理,且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另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是以該土地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列為暫緩發展區,與其原徵收土地之目的使用顯有未合且不合法。
- 三、為使本地區之地主維護都市土地穩定公義合理及地主權益,爰依請願法規定謹向貴府會請願,正視本地區之地主合法權益,儘速實現如請願之願望,以維權益。
單位,就上開說明事項再詳予核算,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日後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