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71-審議事項-第五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擬定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71
案件id
5tScD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建都字第八三四八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 三、覆議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覆議理由:詳覆議理由書。
- 五、案經簽奉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黃委員世孟、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增列「學校用地(供大學院校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二、將第一、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建蔽率維持原計畫條文規定(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增列第二項:「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為符合實際使用需求並簡化條文,將覆議內容綜理表第四案體育場(運動公園)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訂為「體育場(運動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並增列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及得於依多目標興建之建築物內作商場及餐飲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