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71-審議事項-第四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擬定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71
案件id
DUksw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建都字第八三四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 三、覆議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覆議理由:詳覆議理由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初審意見附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黃委員世孟、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將第一、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建蔽率維持原計畫條文規定(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增列第二項:「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二、覆議內容綜理表第五案,事涉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事宜,不予討論。
- 三、新竹縣政府列席代表人員於會中所提:廢除本計畫區東側八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乙案,因緊臨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已劃設有十二公尺計畫道路,為避免重複,故同意採納,並請縣政府備文補送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計畫圖等相關資料到部,以資明確。
附件
-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張曾元嬌、張碧霞竹北市六家段六家小段20-3、20-11、20-8、20-10等地號。
因細部計畫劃設為道路,區段徵收無法申請原地配回。
建設將道路調整。併覆議內容綜理表第二案,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