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71-審議事項-["第六案:原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依本部都委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研處部分、依第四三四次、四三五次及四五○次會議暫予保留案暨人
會議紀錄id
MOIO4771
案件id
n9dhS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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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檢討事項近百項,擬變更增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逾一千公頃,涉及課題至為廣泛,由於林口特定區之開發,攸關林口地區未來都市與環境資源之永續均衡發展,自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報本部核定以來,已多次提報本會進行密集審議,迄八十八年六月底止,本會已召開委員會議十二次、並先行分次審議通過(或修正通過)計五次六十四案、先行發布實施五次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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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本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有關開發許可制研議案部分、第四三四次、四三五次及四五○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案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併案研處部分,自原台灣省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函報該研議案研處意見到部,案經簽奉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除為陳委員博雅、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外,另增聘林教授建元、邊教授泰明、陳教授麗紅及吳教授清輝等四位專家學者參與本會專案小組之審查會議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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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分於本(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七日、八月二十日、九月二日、十日、十七日、十一月十五日、二十五日、十二月十日密集開會審查,迄今已召開九次審查會議,針對本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部分、農業區與保護區之開發許可規定、研議案中暫予保留變更案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及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已獲致部分具體審查意見,特先行提大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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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查明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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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人六十一案併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編號陳情內容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灣省都委會審議中之「研人六一」案,併請由該委員會審決確定後再報內政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
七本會國防部代表委員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為位於保護區之軍方使用中之公西及大崗二靶場,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
第四三五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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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保護區容許作軍事設施使用,本案暫時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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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於都市未來之整體發展,並建議軍方就遷移靶場至其他適當區位之可行性、遷移後該靶場之適宜使用性質、對林口地區未來發展之影響等,研提具體方案報內政部後再提會討論。
本案如符合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者,准予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軍事室內靶場使用),否則維持原計畫。
八蔡長泰君、林陳緊君二人陳為渠等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大湖段土地(地號廿七、廿七︱二,及地號廿六、廿六︱一、廿六︱二、廿六︱三),土地所有權雖為己有,卻因軍方(台北市憲兵司令部所屬惠民營區)長期占用而被劃為機關用地,嚴重影響渠等權益,建請應予撤銷機關用地,並請准予列席說明說明乙案。(研人3案)第四三五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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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國防部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陳情土地屬軍方已價購但未過戶土地,業由陳情人委由律師與軍方就相關問題協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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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俟陳情人與軍方協調定案後再提會討論。
查本案且軍方已與陳情人達成協議,故維持原計畫。
九泰山鄉公所陳為該鄉大窠坑橫窠子小段六筆保護區土地,屬公有地且業已列入行政院核定「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喪儀計畫」第二期計畫執行,建請變更為公墓用地乙案。(研人33案)第四三五次會:
應請泰山鄉公所就本案建議變更位置之區位地形是否適當,研擬相關資料提報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
因涉及環評相關規定,應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辦理。
十林口鄉公所建請於林口新市鎮區內廣設機關學校,以促近地方繁榮乙案。(研人6案)第四三五次會:
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
本案係屬開發事宜,故維持原計畫。
十三台灣省政府函為該省議會建議將「銀行」納入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以利當地發展乙案。
第四三五次會:
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
除「住一」外,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准予設置銀行、合作金庫、農會、信用合作社。
編號陳情內容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十五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函為林口淨水場第一及第五號深井水源即將被徵收廢除,影響林口地區民生用水至鉅,建請將水源地鄰近之住宅區土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以便遷建並維正常供水乙案。
第四三五次會:
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
本案已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完成發布實施。
表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環保署為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函龜山鄉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23等16筆地號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垃圾衛生掩埋場(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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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衛生掩埋場確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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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地形為一典型凹谷地形,且為國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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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已獲省環保處、林務局同意設置。
本案已另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目前已公展完畢。
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三省住都處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十二條...得免受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得免受第七十點及第七十一點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原條文所列「得免受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之第九十五條係筆誤,其內容係指第七十點及第七十一點第一款規定之內容。
建請採納。
理由:
同陳情理由。
同意採納規劃單位研析意見。
五翁清源建築師事務所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章第十條後項規定...多戶合併興建時,基地面積應達地面層戶數依前項規定合計之最小面積,並得自由配置。
刪除一、經查台北縣、市轄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要點均無本條文後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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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使用組別、高度、樓層數、容積率、最小基地寬度深度、前後側院身深度寬度、鄰棟間隔及綠化等規定即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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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嚴格依現行條文執行,將使住宅開發成本及供需產生失衡現象並將嚴重影響林口地區都市發展。
建請維持原計畫。
理由:
因第一種住宅區有獨戶住宅或雙拼住宅及三層樓高之高度限制,故本條文之規定對其影響較大,惟依第一種住宅區之最小基地面積(二○○平方公尺)及最大容積率(百分之一二○)計算,第一種住宅區最小基地面積之每戶最大樓地板面積為二四○平方公尺(七十三坪),尚稱合理,且為維持第一種住宅區獨戶或雙併住宅之居住品質,故建請維持原計畫。
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八台北縣政府函轉五股鄉村民大會吳炳炎君提案林口風景區風景專用區小區域住宅區及適度開放建築因局限居住空間不足,迫使居民違法及違建。
建請維持原計畫。
理由:
陳情土地位於八十七年六月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觀音山區域公園為風景專用區、機關、停車場、道路、公墓用地及部分保護區為風景專用區、道路、公墓用地、機關)案」內,該變更案已有適度放寬建築使用管制。
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十三桃園市公所桃園市三聖段十五及保護區(七.六四)垃圾掩埋場用地(七.六四)本案經環保署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函復內政部略以:「該項申請案建請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理由: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六等二筆土地)有助於該市加速進行垃圾妥善處理,惠請貴部於上開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垃圾場用地」。
本案據桃園市公所表示,第一期工程已完成(容量八萬立方公尺),並進場使用,第二期工程(容量三十二萬立方公尺)正辦理招標中,因附近居民嚴重反對該垃圾掩埋場之設置,故建請桃園市公所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資周延。
計畫。
十四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張瑞騰君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76-7、376-8、376-13及376-14等四筆土地保護區(一.六○公頃)工業區(一.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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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原零星工業區土地在公司業務規模倍增之情行下,已不敷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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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之土地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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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之土地擬劃設隔離緩充綠帶,占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建請提會討論。
查本案未符合劃設零星工業區之四要件規定,未便採納,並請另案依本部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五經際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函轉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案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段八筆土地保護區工業區一、陳情之部分土地已於民國六十四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部分土地分別為六十三及六十五年取得建設廳核發之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七十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惟其後確定前開地號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之保護區,始於七十一年六月四日註銷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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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毗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區後有利現有工廠擴廠之需要。
建請併變更案第八十七案提會討論。
併表一暫予保留變更案綜理表編號第八十七案之決議文。
十六黃榮禎君龜山鄉坪頂大湖段449-14地號綠化步道住宅區以免拆屋建請維持原計畫。
理由:
十公尺寬綠化步道系統仍有其需要。
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十七私立立人商工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四八八、四八保護區(三.七○公頃)私立立人商工用地(三.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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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四要件,並經台灣省教育廳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八八教三字第建請提會討論。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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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十因該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均超過百分之四十,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等兩筆地號土地四○五三六號函原則同意台北市教育局核備在案之該校購置之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四八八、四八九等兩筆地號土地,供遷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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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用地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地,目前校名已更改(私立立人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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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坡度陡峭部分,可依山開辦法辦理。
二日第四六七次會審議決議:「請規劃單位查明,如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四要件者,照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面積範圍變更為私立立人商工用地,否則未便採納。其理由有二:一為該用地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地,目前校名已更改(私立立人商工);二為坡度陡峭部分,可依山開辦法辦理。」,經查本案陳情人提供之資料中,並無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面積範圍,故未列入省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函報內政部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中,惟目前該陳情人已補齊相關資料,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營署都字第○八三八六號書函准由省府層報內政部併入林口二通保留案部分供審議參考在案,故建請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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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校校名已奉准由「私立立人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更改為「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十八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鄉菁埔段粉寮水尾小段35-2等地號土地農業區(四.六六公頃)保護區(○.一○公頃)零星工業區(四.七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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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公司於林口特定計畫發布實施前(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成立華達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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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工廠為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為求繼續營運,建請將現有場地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業請台北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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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二七九七一七號函查復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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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本變更範圍夾雜之菁埔段粉寮水尾小段二五之四地號國有土地,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八月二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五日台財產局管字第八八○二一一五六號函同意該筆國有土地併同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在案,故同意將該筆國有土地與本變更範圍內夾雜部分併同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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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該公司申請變更之土地(建設廳六十八年三月十日六八建一字第一○七九九○號核發工業用地證明)及夾雜之國有土地面積共約為四.七六公頃,應請併予查明更正。
十九裕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32、1035及1033-8等地號土地保護區(一、三七公頃)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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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土地曾奉省建設廳五十九年三月二日函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六十年六月七日函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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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地區不適作農牧使用,其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且已有水土保持計畫,適宜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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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地方發展。
建請併第五案。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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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補充資料已訂定農業區及保護區之發展總量管制計畫及開發許可要點等,本案之變更得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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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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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如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之四要件、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定,及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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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保護區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部分併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二十昌津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66等九筆地號土地保護區(一.○六公頃)零星工業區(一.○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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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公司有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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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昌津公司與毗鄰四維公司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十七案)遭遇問題大致相同,建請桃園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
案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桃府工都字第二五四五六七號函查復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請併該案討論。
類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四「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一台北縣政府函轉林口鄉公所函為該鄉東勢村八十八年村民大會提案議決部分,建請將東勢村都市計畫之綠帶變更為外環道路,以消化東勢村忠孝東路段車輛乙案。
該綠帶係位於高速公路旁可沿泰山鄉大科路行走,開闢成外環道路可地盡其利,並有疏解忠孝路車流之效。
查本案影響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周邊道路之車流,可行性甚低且林口鄉公所未能再提可行之替代方案,故維持原計畫。
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函為該廠土地於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劃定「甲種工業區」,建請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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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煉油廠土地於民國六十一年為配合國防工業政策需要,供應北部地區軍用、民生等油料,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繁榮地方建設,由經濟部編為特定工業用地,並經行政院核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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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煉油廠土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當時都市計劃法並無明示不能供煉油工業使用,本廠仍依原土地分區使用目的從事營運計畫,但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釋義,將煉油工業列入不得於甲種工業區設置使用,使本廠增建或改建之設施無法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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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園煉油廠係依特種工業區之環保法令規定設計製程,而都市計劃法亦允許既有設備合法使用,若變更為甲種工業區因無法增加或改善環保設施以符合日趨嚴格的環保法規,將造成環境污染更形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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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上述原因,將造成本廠營運與投資之重大損失,請准予恢復為特種工業區用地,以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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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與林口新市鎮之住宅區尚有相當距離,原則同意變更甲種工業區為特種工業區(供煉油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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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區周圍與其他使用分區緊鄰部分應自行留設至少六十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並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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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地形、地貌、林相,不得開發利用。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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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使用強度規定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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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來改建增加設備時如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先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環評結論辦理。
三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口國宅段九七|六地號之第二種住宅區為林口國中學校用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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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地原屬台灣省政府茶業改良場文山分場,現移由行政院農委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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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筆土地由林口國中管用卅餘年,重劃後為住宅用地,其地上物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原則同意變更為學校用地,惟仍台北縣政府補齊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編號陳情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建有教師宿舍、童子軍教育場(配有淋浴設備)簡易鬥牛籃球場等設施(目前尚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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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影響交通及妨礙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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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口國中師生活動空間嚴重不足,亟需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原則。
四本署市鄉規劃局函為建議將林口台地上部分保護區予以整體劃設並變更為農業區乙案。為配合林口特定區計畫開發許可制研議案,建議將林口台地上部分保護區由於地勢平坦且未因軍事禁限建管制致無法建築者,予以整體劃設並變更為農業區。
同意採納,惟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