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9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青草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91
案件id
5Nuqx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ㄧ、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及九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七)府工都字第三七七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李委員永展、王委員雪玉、唐委員明建及嚴委員慶煌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五月十二日、五月三十一日、六月七日及六月二十五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綠化美化需要,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機關用地,增列第二項:「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業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點第三款予以刪除。
變更為甲種風景區乙節,因本計畫係屬風景區計畫,不宜過度開發,且該土地原為山坡地,雖經申請整地,惟為避免鄰地效仿與維護公平起見,故維持原計畫。
【附錄】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綜合意見部分:
ㄧ、原計畫年期民國七十五年業已屆滿,故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目標年,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九十四年。
- 二、考量部分地區坡度不適宜居住,將本次通盤檢討本案所訂人口由七、○○○人,修正為五、六○○人。
- 三、本計畫尚無劃設兒童遊樂用地,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須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五六公頃,據市政府人員說明「公四」公園用地已闢建為公兒用地使用,故將「公四」公園用地(一.二二公頃)變更為公兒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
- 四、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僅○.四五公頃,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九公頃,故建議將「廣一」廣場用地(○.三一公頃)變更為廣停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 五、本計畫現有社區範圍並未規劃道路系統,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社區發展度已高,如將現有道路納入為計畫道路系統,將造成現有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不足,目前執行有困難,故請市政府配合都市防災妥為研訂社區之整體更新計畫留供下次辦理通盤檢討之參考。
- 六、本計畫區內之河川區已於主要計畫變更為河道用地,請市政府配合修正。
貳、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 一、第三案,擬變更乙種風景區為甲種風景區部分,因將乙種風景區零星變更為甲種風景區未儘妥適,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第六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部分,為避免變更後土地畸零不整,造成建築上發生困難,故建議併鄰近土地分區,以符實際。
- 三、第八案,擬變更甲種風景區為保存區部分,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故建議由市政府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一、管制要點第ㄧ點,建議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二、為簡化條文,故建議將管制要點第二點刪除。
- 三、管制要點第三點,建議修正為「甲種風景區及甲之一種風景區,其土地及建築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經考量基地淨深有限,其後院、側院最小深度訂為三公尺。(三)目前尚未發照建築或未來須進行改建者,應擬具整體開發計畫經新竹市政府審議通過,並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發照建築。其中申請開發規模最小不得少於一公頃,除無償提供必要之聯外道路外,基地內再提供鄰里公共設施佔開發總面積之比例,甲種風景區應佔百分之二○以上,甲之一種風景區應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其中公園或兒童遊樂場須佔百分之十以上,以上用地均不得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且須自行興闢完成及管理維護,其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四)惟考量甲種風景區部分地區,如因開發規模過小等因素,而無法符合前項規定時,容積率降為百分之四十五。(五)區內所申請建築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則每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管制要點第四點,為增加設計彈性以利執行,建議將「建築簷高不得超過ㄧ層樓或四公尺」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 五、管制要點第五點,為增加設計彈性及提供遊客停車之需求,建議將「建築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乙節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增訂第(三)款「應擬訂含足敷旅遊人口需求之停車空間,配置之整體開發計畫,並經市政府審查核可後始得發照建築」。
- 六、管制要點第六點,為增加設計彈性及提供遊客停車之需求,建議將「建築簷高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乙節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及增訂第(三)款「應擬訂含足敷旅遊人口需求之停車空間,配置整體開發計畫,並經市政府審查核可後始得發照建築」本條文。
- 七、管制要點第九點,為提供較大之停車及綠化美化空間,故建議將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乙節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 八、管制要點第十點,為增加設計彈性以利執行,建議將「建築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乙節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 九、建議增訂:「本計畫區之開發,應辦理套繪現有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其中位於土地利用潛力很低及低潛力區者,應於申請建築時由開發者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含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地質鑽探資料及妥善安全之因應措施),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認為安全無虞後,始得發照建築。」
- 十、為簡化條文,將管制要點第十三、十四點合併修正為「本計畫區內之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十一、管制要點第十八點,為落實維護本計畫區之自然景觀,建議修正為「為維護及美化環境,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型、色彩、位置及構造等都市設計事項應經過市政府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十二、管制要點第十九點,建議將「十二公尺以下道路應退縮二公尺建築」乙節修正為「未達十二公尺之道路除甲種風景區退縮四公尺建築外,其餘退縮二公尺建築。」肆、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理由「根據環境地質資料庫研判屬於高利用及很高利用潛力區」及市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資料,建議將「乙種風景區附帶條件變更為甲種風景區;附帶條件:(ㄧ)須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二)基地整體開發時須提供百分之二十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住宅區乙節,經查案涉主要計畫變更,且依甲種風景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申請建築並無困難,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地質資料土地利用潛力及聯外道路等因素研擬具體方案,併同開發計畫提會討論。二、本案所發整地雜項執照之合法性問題,請市政府詳於查明一併以書面提會報告」。
景區零星變更為甲種風景區未盡妥適,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文物展示中心使用」變更為「供消防分隊使用」乙節,建議照案通過。
- 八、臨時動議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