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91-審議事項-第三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容積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91
案件id
8URW6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廿五日八八基府工都第八○五五八號函檢附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基隆市政府就退縮規定部分,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併同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核。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 二、參照前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
- 三、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增列第三點:「住宅區、商業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將第二點修正為:「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表一之規定。」表一名稱修正為「訂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蔽率容積率一覽表」,另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現行法令已有規定,故將表內所載建蔽率刪除。
- 五、「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業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四點(三)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