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9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港埠用地為商業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及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91
案件id
ABqqZ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八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七南市工都字第七二一三號函檢附圖說報請審議。
- 二、依本會第三九○次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請台南市政府專案報台灣省政府核議後,再行提大會審決。」辦理。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河、張委員元旭、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及十二月一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原則同意,惟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本案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案」,以資妥適。
- 三、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請台南市政府儘速依法定程序擬定細部計畫,並得併同變更主要計畫案報部審議,且將左列各點予以考量納入:
(一)劃設不低於細部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二之停車場用地。
(二)研訂公平合理之回饋方案。
(三)訂定最小開發規模、開發方式、開發時程及載明開發主體。
(四)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商業使用項目。
(五)促進發展之管制與獎勵措施。
(六)交通衝擊分析與對策。
(七)環境衝擊分析,包含環境地質、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
(八)都市防災體系。
(九)訂定都市設計準則。
(十)事業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