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91-審議事項-第五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西螺都市計畫(文高西側部分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91
案件id
LzPny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八府建都字第八八○三四○○三○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本計畫區北側原計畫二十五公尺道路用地雲林縣政府於辦理西螺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十五公尺(將道路兩側各縮減五公尺),因而產生本計畫區與主要計畫道路間隔五公尺之住宅區,為顧及本細部計畫之完整性,將其納入細部計畫範圍並修正本計畫面積為三‧二二公頃。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將合法房屋密集部分劃設為再發展區部分,因其劃設範圍未儘妥適,同意照西螺鎮公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西鎮建字第一二八八七號函送修正後之再發展區範圍圖通過。
- 三、本案原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六‧九二,本次檢討後之公共設施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二十‧五五,未儘妥適,為考量公平合理原則,同意照西螺鎮公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西鎮建字第一二八八七號函所送修正後之計畫圖(調整後之面積分配表如詳附件一)通過。
- 四、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之土地取得方式、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等,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檢附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如附件二)通過。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ㄧ)第二點修正為:「本計畫住宅區及再發展區之土地及建築使用應依左列各點規定辦理」,並增列第二項:「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再發展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基準容積率訂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請雲林縣政府於將來開闢兒童遊樂場用地時,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且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三項:「住宅區及再發展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提供自用車停放場所,減少路邊停車,以及綠、美化市容景觀,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四項:「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將第四點條文內之「種植花草樹木」乙節修正為「妥為綠、美化(如兼供停車空間使用時,得舖設植草磚)」,以符實際。
(五)「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業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分區——(七)為維護都市環境景觀,本計畫區緊鄰公兒一用地之住宅區建築基地將來建築時應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應提供作為公共通行使用。
- 六、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部分照縣政府及鎮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意見(詳附件三)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