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91-審議事項-第六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增列兼供停車場及攤販集中場使用)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91
案件id
xQALj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提本會第四六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斗六市公所擬於河川上加蓋作為停車場並興建建築物安置臨時攤販使用,為避免影響河川區之功能及牴觸水利法之虞,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函請經濟部水利處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本部營建署於八十八年八月廿二日以八八營署中審字第七七Β-八八○三八二二號函請經濟部水利處表示意見,並經該處於八十八年十一日十日以經(八八)水利政字第Α八八○六○一三八八號函復,特再提會討論。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一、維持原計畫。
- 二、請雲林縣政府參據經濟部水利處八十八年十一日十日經(八八)水利政字第Α八八○六○一三八八號函復意見:「……二、雲林溪係北港溪(中央管河川)之支流,屬河川,河川之主要功能為排洪,不允許做任何之特別使用。三、本案地方政府擬做其他特別使用(加蓋做停車場等),應請申設單位做評估分析是否影響河川排洪之功能。四、本案申設單位如要在河川區加蓋做特別使用時應檢附水理等相關資料,依水利法規等規定向水利單位提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