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訂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AdJqS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第一四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五二八三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為統一法源依據,將第一點修正為:「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規定訂定之」。
- 三、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並增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 五、為綠美化環境,於第七點(行政區)、第九點(機關用地)及第十點(學校用地)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六、為提供較大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交通,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