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J15Xsi
概要說明
- 說明:目前頭城地區所產生之垃圾每日約三十三公噸,資源回收量約為二公噸,實際清運量約為三十一公噸。分四區以不落地方式清運往九鼓山垃圾場掩埋。烏石漁港開發後,預計增加人口約一萬人,又北宜公路通車後全鎮人口總垃圾量預計每日為五○公噸,每日資源回收量為六公噸,清運處理量約為四四公噸,將分為八條路線以不落地方式辦理清運。目前頭城鎮正規劃石空小段之垃圾掩埋場,該垃圾場預計容量為二六萬立方米未來配合全縣每日六○○公噸焚化爐之設立,垃圾將送往該焚化爐處理。
決議
- 決議:本案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召開審查「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綜合意見部分:
(一)本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及建築配置甚為細密,為落實日後之執行,請縣政府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該區整體環境品質之維護。
(二)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三)本細部計畫區有關環保設施部分,同意該府所提補充書面意見(如附件),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四)本案係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有關書圖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分別製作。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簡化條文故將第二點予以刪除。
(二)本計畫區內舊有聚落仍應受本要點管制,故將第三點末段「其中街廓編號為住一及住六……。」乙節刪除。
(三)為維護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將第四點修正如下:
「住宅區、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第六點修正如下:
標準街廓之建築物建築深度、建築樓層、退縮、綠化植栽等如附圖一至附圖三所示。
植栽規定:建築基地依規定退縮三公尺以上︵含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或人行步道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管制圖上之植樹示意位置為原則性規定,可視實際調整,依沿街總長度每六公尺至少種植一顆,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四公尺。
附圖一、二適用街廓編號如左:
街廓甲:住11、12、17、18、23、26、30、31、32、39、40、45、46、51、52、57、58、67、68、69、76、77、78、86、87、98、99、104、105、110、111。
街廓乙:住8、13、14、19、20、24、33、34、35、43、44、49、50、55、56、62、65、66、73、74、75、82、83、84、100、101、106、107。
街廓丙:住9、10、、15、16、22、25、27、28、29、41、42、47、48、53、54、59、60、70、71、72、79、80、81、96、97、102、103、108、109。
附圖三適用街廓編號:住39、41、43、45、47、51、53、55、57、59、66、69、72、75、78、81、84、87、98、100、102、104、106、108、110。
(五)第七點修正如下:
指定街廓管制之建築物建築深度、建築樓層、退縮、綠化植栽等如附圖四至附圖三十一所示。
植栽規定:建築基地依規定退縮三公尺以上︵含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或人行步道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管制圖上之植樹示意位置為原則性規定,可視實際調整,依沿街總長度每六公尺至少種植一顆,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四公尺。
附圖四至附圖三十一適用街廓編號如左:
附圖四:住2。
附圖五:住3。
附圖六:住4、5。
附圖七:住7。
附圖八:住21。
附圖九:住36、37。
附圖十:住61、63。
附圖十一:住64。
附圖十二:住85、88、89。
附圖十三:住90、91。
附圖十四:住92。
附圖十五:住93。
附圖十六:住94、95。
附圖十七:住112、113。
附圖十八:商1。
附圖十九:商2。
附圖二十:商3。
附圖二十一:商4。
附圖二十二:商5。
附圖二十三:商6。
附圖二十四:商7。
附圖二十五:商8。
附圖二十六:商9。
附圖二十七:機關用地。
附圖二十八:自來水事業用地。
附圖二十九:電信事業專用區。
附圖三十:社教用地。
附圖三十一:郵政事業用地。
(六)第九點修正如下:
「旅遊服務專用區應整體開發,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開發計畫並應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整體開發計畫至少應留設百分之二十供停車場、廣場及服務性道路等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並應考慮保持Ⅰ-1及Ⅱ-2號道路與港埠用地間之通視。
本區允許使用項目: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購物中心、旅遊業、旅遊資訊站及其他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七)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將自來水用地、電信用地,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
(八)本細部計畫並未劃設市場用地故將第十八點刪除。
(九)為對舊有街廓之退縮綠化予以規定增列條文:
「街廓編號住1及住6,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均不得設置圍牆,其中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十)為對形狀特殊街廓之退縮綠化予以規定增列條文:
「街廓編號住38最小建築基地不得少於一、○○○平方公尺,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均不得設置圍牆,其中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小組意見情位置逾1漁業局港區北側計畫道路現有烏石港區北側計畫道路,與本局興建之現有道路中心樁位不符,如依公告之道路中心樁放樣,將造成本局八十三年興建完成之堤防必須拆除的現象,為避免造成投資浪費請配合實際現況修正。
請依據現況修正計畫道路。
照案通過。
(附件)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小組意見宜蘭縣政府補充說明書面資料:
- 一、請補充污水處理相關說明資料包括工業污水、漁港污水及家庭污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