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暨擴大新化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exv4G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第一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九一四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本案案名請修正為「訂定新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以資妥適。
- 三、為統一用語,將條文中「不得超過」一詞修正為「不得大於」。
- 四、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五、查本計畫區並無工業區,故將第四點刪除。
- 六、為綠美化環境,於第五點(機關用地)、第六點(學校用地)及第八點(行政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