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擴大住宅區及部分農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qflVj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八、一八一、一八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南市工都字第一二一二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檢附:變更內容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侯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黃委員武達、翁委員金山、張委員元旭及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及十二月一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四、五、六,同意照台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八南市工都字第二○一七六三二號函送變更計畫圖暨事業及財務計畫通過,及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意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如屬原應依『台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規定留設騎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中並應留設淨寬三公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餘非屬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為顧及污水管線之埋設,除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外,其另一面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五公尺,其另一面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及十二月一日召開審查「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擴大住宅區及部分農業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區內包含第三、第四期發展區,其中屬第三期部份面積僅一一‧二三頃,據市政府人員稱,因面積未達主要計畫規定擬定細部計畫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公頃之原則,故與第四期發展區一併擬定細部計畫。為解決實際上之困難及符合分期分區發展原則,本案案名建議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份)細部計畫案」。
- 二、本案細部計畫範圍零星劃設,且未完整銜接,核與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請台南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面積以不得小於五十公頃之完整範圍為原則,並請考慮社區完整性(係指社區設施至少劃設一所國中、國小及教育、醫療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等),規劃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並研討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含開發之公平可行性分析),以確保安南區之都市生活品質。」之規定不符,惟據市政府人員稱:「依主要計畫核定之內容,原變更範圍即不完整連接,且部份面積亦未達五十公頃,如欲依主要計畫規定辦理,執行上有實質困難,且台南市安南區係屬鄉村型農村聚落,其發展亦零星不整。」,故考量執行上之可行性,建議將上開主要計畫規定之附帶條件修正為:「除主要計畫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外,其擬定細部計畫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公頃。
上開擬定細部計畫範圍未達五十公頃者,於發佈實施後,應與鄰近細部計畫區合併辦理通盤檢討,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發佈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辦理檢討之規定。請台南市政府考量計畫人口、公共設施分佈及區位等重新調整各細部計畫範圍。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
(一)第二點:為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及為提供自用車停放,減少路邊停車,且退縮部份可供綠化使用增列第二項:「住宅區之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第三項:「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且為鼓勵民眾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採納市政府意見增列第四項:「本計畫屬第三期發展區部份,未參加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其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如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其建蔽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第三點:除將加油站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以符合實際外,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綠化美化需要,增列第二項:「國中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為簡化條文,將第四、五、六點修正為:「法﹂規定辦理。
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四、本細部計畫範圍包含四處狹小面積之農業區,並將其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其中五塊寮地區東側與和順農場毗鄰部份,因係夾雜於可發展用地間,且面積約僅○‧一九七七公頃,建議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同時納入本細部計畫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餘位於五塊寮地區南側、新宅地區南側、三塊厝地區西側之農業區,因緊鄰農業區尚無發展為住宅區之條件,請市政府考量公平性原則及執行之可能性,妥為修正並繪圖提大會。
- 五、市都委會修正意見綜理表編號第、、部分,依計畫人口一四、八○○人核算,本計畫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二‧一○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七七六公頃,及公園綠地面積比僅佔六‧五九%,未符合規定,建請台南市政府調整補足並繪圖提大會。
- 六、市都委會修正意見綜理表編號第屬第三期發展區部分,其財務計畫列明開發方式為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視市政府財務狀況逐年編列預算以取得土地,似未儘公平合理,授權台南市政府研擬具體可行之開發方案,並妥為修正開發方式,以示公平。又該財務計畫內指定重劃區及興建停車位部份,為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