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八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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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九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八七府建畫字第○三五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前省都委會專案小組尚未獲致結論,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故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委員博雅、黃委員武達、李委員威儀、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工研院能資所所作「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八十七年度調查報告」顯示,屬第一類活動斷層之玉里斷層,經由本計畫區之玉里國小(文小一)延伸至玉里之南南西方,走向北北東,為保障學童上課及生活環境安全,並補公園用地之不足,除將該文小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外,玉里斷層通過本計畫區部分,請縣政府儘速依法定程序辦理專案檢討。
- 二、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第四案:鎮公所目前尚無具體之遷移計畫且考量將來擴建需要,故維持原計畫。
﹙二﹚第五、八案:變更範圍土地均屬公地,為維護現有居住四十餘年住戶之權益、補充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及修正道路系統,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所繪變更計畫圖通過。
﹙三﹚第七案:為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及配合鐵路平交道立體化,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所繪變更計畫圖通過。有關國防部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玉里營區及玉里南營區之使用及遷建問題,請國防部與縣政府妥為協調解決,必要時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四)第九案:該道路已辦理徵收且已依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發照建築,為顧及人民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五)第十案:考量執行之可行性,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所繪變更計畫圖通過,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六)第十一案:考量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且該地點適宜作停車場使用,故照公開展覽內容通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七)第十三案:考量實際需要,於編號3-4號道路北側增加劃設六公尺人行綠化步道。
﹙八﹚第十五案:為符合公地公用原則及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之需要,該變更地點街廓範圍內除○‧一公頃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里民活動中心使用外,其餘修正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九)第十七案:變更範圍屬公有土地且現況已作停車使用,為符合公地公用原則,修正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十)第十八案:變更範圍屬公有土地,為符合公地公用原則及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之需要,將東側○‧一五公頃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里民活動中心使用,其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十一)第二十案:為維護玉里地區環境衛生及維護秀姑巒溪之優良水質,本地區設置污水處理廠尚有需要,故照公開展覽內容通過。
- 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一)第12案:因鐵路西側為非都市發展用地無迫切增設道路之必要,且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故未便採納。
(二)第18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九案。
(三)第22案: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區」名詞混淆,將名稱修正為「寺廟專用區」。
(四)第30案:該市場用地尚有保留之需要,故未便採納。
(五)第31案:該變更範圍係民國七十四年辦理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時由學校用地變更為保存區,當時誤將非供寺廟使用之土地納入變更範圍,因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故修正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六)第34案:本計畫區人口呈負成長其住宅區使用率僅達五十八%,尚無增加住宅區之條件,故未便採納。
- 五、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一)第1案:申請變更範圍土地屬鐵路局所有,為因應車站站場之配置需要,同意將農業區變更為鐵路用地。
(二)第2案:本案業經申請個案變更並經本會第四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故不予討論。
(三)第3案:本案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故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二點: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本條文修正為『住宅區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縱深十八公尺範圍以內地區指定為「住二」,其餘為「住一」;「住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二00%,「住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0%。』,並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二)第三點: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本條文照公開展覽條文內容通過,並增列第二項:「商業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第四點: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作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本條文修正為「本計畫之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
(四)第五點:為綠化美化及提升環境品質,本條文修正為「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第六點:為綠化、美化及增加公共開放空間,本條文修正為「寺廟專用區以供建築寺廟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六)第七點:為避免執行時發生困擾,本條文修正為「醫院用地以供醫療、衛生等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七)第八點:為增加學童戶外活動空間,本條文照公開展覽內容通過。
(八)第九點:為綠化、美化及避免影響周邊交通,本條文修正為「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九)第十一點:為綠化、美化及增加開放空間,本條文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十)為簡化條文,將第十二、十三、十四點修正為: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一)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及提升環境品質,故增列:
「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附表】變更玉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乙種工業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醫院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學校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變電所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