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工十一工業區為住宅區)案」與本會第四二○次會議決議文執行疑義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LCFO8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三0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第四二0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元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六八號函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下稱審議規範)之規定,本案開發方式採「自願捐贈土地」及「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應將計算式納入計畫書中,並補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自願捐贈土地協議書或由申請開發者自願全部負擔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之協議書,以利執行。
- 二、本案附帶條件之規定,應依前揭審議規範五-(四)之規定予以修正為:「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並以自願捐地或捐獻代金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 三、本案將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故同意申請變更面積扣除自願捐地部分土地後,應再提供百分之三十,留供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於細部計畫中再予劃設,並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周邊臨近工業區部分,應自邊界考量適當之退縮(包括道路)十公尺以上,並妥予綠化植栽以為隔離,以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 四、應檢附業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審查結論,以利查考。
- 五、都市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補正核章。」。
- 七、案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五0六七號函送修正後計晝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惟經核與本會第四二0次會議紀錄決議文一產生執行疑義,爰本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邀集桃園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左列具體結論,並以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五號函送會議紀錄請該府依照結論事項辦理有案。
「為釐清本部都委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第四二0次會議審議本計畫案之決議文疑義,並加速辦理修正計畫書、圖作業時效,除研獲左列各點建議處理意見,提本部都委會近期會議討論確定後,依照辦理外,餘仍應依照本部都委會第四二0次會議決議事項及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案除尚未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部分,暫予保留,並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由桃園縣政府製作計畫書、圖,另案報部核定外,其餘先行依法核定。
(二)有關自願捐地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二者面積計算比例部分,開發者(新興紡織公司)同意包含暫予保留土地部分在內合計面積五.七九公頃為計算基準(即開發者一併負擔暫予保留土地部分之自願捐贈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二者面積),並由開發者出具經法院公證之自願全部負擔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三)本計畫案暫予保留土地部分,如該土地於該地區下次辦理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前仍未取得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時,由桃園縣政府敘明本案已自願捐地及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情形,併入該通盤檢討案依規定辦理,以塑造都市整體發展及景觀。
(四)其他未列席本次會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尚有不同意見陳述者,請桃園縣政府轉知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本計畫案時,同意列席說明後離席。」
- 八、嗣准本案申請開發人新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八九)新紡字第00一號函略以:「二、本公司基於本計畫之推動執行應以完整規劃為考量,特指派專人全力溝通協調,期能取得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土地使用同意書,惟本計畫區內小部分私有之土地所有權人係三十餘人共同持有,目前僅餘一人因個人因素無法提供變更土地使用同意書。三、本公司自認對於本計畫已盡維護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並表達對地方建設之善意回餽,故建請儘速將協調會會議紀錄提送貴部都委會討論確定,以為本案後續執行之依據。」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洽悉,並請桃園縣政府剋速依照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會商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