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BuMh0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八九府城都字第四六九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管制規定。
- 二、本案擬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區位與現行麻豆市鎮中心尚有一段距離,恐影響將來提供之行政中心服務功能,且衍生基地左側三角形畸零農業區,建請台南縣政府應就未來麻豆鎮行政中心附近之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現況妥為整體規劃開發建設,並於下次辦理該地區通盤檢討時,予以整體考量納入,以提昇全鎮行政服務品質與效率。
- 三、計畫書末頁擬定機關應修正為台南縣政府,並補蓋主管及承辦人員核章,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