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6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配合民權街區再發展方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61
案件id
2ne2t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七二、二七三、二七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三六○八三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召集人)、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赴現場勘,且分別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一日、十八日、二十四日、三十一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意見參—規劃單位照小組意見所繪圖通過。
- 二、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將「傳統建築專用區」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將第二點第一款內「特色商業」乙詞修正為「地方特色行業」,以符實際。
(二)將第四點第五款末段「其獎勵額度為百分之一○。」乙節,修正為:「其容積率獎勵額度為二○%。」以避免執行時產生困擾。
(三)本案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擬規定為「三峽都市計畫地區」及「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地區」,核與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點規定尚有未合,請台北縣政府考量以「三峽都市計畫」及「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合併之方式抑或採專案報院核准方式,研擬具體意見正式備文報部核處。
- 四、都市設計準則部分:為簡化都市設計審查程序,將第八點修正為:「凡區內建築物為保存其歷史文化特色,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定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及本準則限制」。
- 五、逕向本部所提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都委會決議王議員明麗等六人應尊重三峽鎮民權老街居民的想法,請整體考量公共安全、居民生命財產、區域交通及都市發展儘速拓寬老街。私有財產的維護以及古蹟保存之間應如何平衡,請詳細研擬解決措施。
建。
民權老街(壹佰萬/坪)。
境界線高一五○公分處視覺仰角三○度之天際線為準)及十三公尺之管制。
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針對保存三角湧老街區及維護居民權益作整體考量,且訂有適當之獎勵及管制措施,故未便採納。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元月十一日、十八日、二十四日及三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三峽都市計畫(配合民權街區再發展方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為反映歷史意義,保存文化資產,充分呈現歷史環境的意涵,建議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並建議民政單位考量歷史沿革,將民權街之街名恢復為三角湧街。
貳、為顧及傳統建築專用區範圍之完整,塑造歷史景觀風貌,將毗鄰變更計畫範圍北側之機關用地(機十三)納入變更計畫範圍,並應配合傳統建築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都市設計之風格管制,以展現老街整體的風貌,並由公部門的配合,激發街區整體配合的意願。
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更範圍內公有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其地下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優先興建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授權規劃單位繪圖。
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為保存及塑造傳統建築專用區風貌,提升環境品質,並建立所有權人自願配合老街風貌保存作業,以確立三角湧老街永續發展之機制。在考量風貌保存及兼顧所有人應有利益保障之原則,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如左列: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一)「傳統建築專用區」:為積極保存、塑造本計畫區之文化景觀特色而劃設之,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如下:
用及活動項目條列如下:
或住宿設施室(教室)、匠師傳承工作室、文化展演空間,或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認可者,並應限制與本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及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認為應排除者。至鼓勵引進之產業活動辦法由交通部觀光局另訂之。
管制,至其總量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並管理之。
二一○,高度不得超過景觀線(即以現有道路兩側境界線高一五○公分處視覺仰角三○度之天際線為準。)及十三公尺。
管制」之規定,並依後附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景觀道路用地:為維護本計畫區之建築人文景觀及現有道路尺度而劃設之。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其現有道路部分,應維持現有尺度;至計畫道路內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立面則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
(三)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並應配合傳統建築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風格管制」。
(四)公園用地:為配合傳統建築專用區必要之綠美化及停車功能而劃設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地下室開挖率視實際需要而定。得作多目標使用,並以停車使用為優先。其規劃設計應符合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規定,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發。
- 三、建築物之保存:本計畫區建築物之保存方式分為「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三種,其定義、對象、實施方式等,說明如后:
(一)風貌保存義:建築物外觀應予以原貌保存,但內部空間得配合風貌予以現代化之設施,建築結構可補強。
另與前述「風貌保存」建築物緊臨之第一落天井或全棟街屋,如經所有權人向縣政府申請且獲核准者,亦列入「風貌保存」對象。
與研究」之三峽測繪資料為基準,由政府相關權責單位督導、出資修復,修復後依本計畫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
(二)原樣復舊倒或危險建築物無法採風貌保存之牌樓、騎樓空間,應依原樣修復。
與研究」之三峽測繪資料為基準,由政府相關權責單位督導、出資修復,修復後依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
(三)風格管制:
之管制如下:
(牆中心線間)需小於五.五公尺。
例、線角分割、色彩、材料風格、山牆及其他語彙。
1/3小於1/2之間,材料以閩南紅瓦為主。建築物立面材料以紅磚、洗石子為主或其同等材料。
又興建費用亦由政府訂定標準補助之。
- 四、容積獎勵:
(一)凡對本地區保存、促進再發展、提昇整體環境有具體貢獻,且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其容積率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之。
(二)配合「風貌保存」者,依其建築物保存之空間進深範圍,分段予以下列容積獎勵:
又該空間如屬原計畫道路用地已被征收者,亦得計入容積獎勵範圍。建築物配合上述「風貌保存」部分,除景觀道路用地之外,均應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
(三)配合「原樣復舊」,該復舊部分給予容積率獎勵額度一二○%。
(四)配合「風格管制」者,容積率獎勵額度五○%。
(五)凡五棟以上相毗鄰之街屋,基地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由政府或私人研提整體發展計畫,其計畫內容需符合本計畫都市設計準則外,且對本地區整體環境提昇、促進再發展、保存有下列具體成效之情事者,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適度提高其建築容積以為獎勵,其獎勵額度為百分之一○。
(六)凡依前述各項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其容積計算公式為:
FA=V0A+Σ(V1jA1j+V2A2+V3A3+V4A4)FA:獎勵後總容積V0:基準容積(二一○﹪)V11:配合「風貌保存」之騎樓至第一落範圍之容積率獎勵額度(二四○%)V12:配合「風貌保存」之第一落天井範圍之容積率獎勵額度(一九○%)V13:全棟配合「風貌保存」時,第一落天井以後範圍之容積率獎勵額度(一九○%)V2:配合「原樣復舊」範圍之容積率獎勵額度(一二○%)V3:配合「風格管制」範圍之容積率獎勵額度(五○%)V4:整體發展之容積率獎勵額度A:基地總面積A11:配合「風貌保存」之牌樓、騎樓、第一落基地面積A12:配合「風貌保存」之第一落天井基地面積A13:全棟配合「風貌保存」時,第一落天井以後基地面積A2:配合「原樣復舊」基地面積A3:配合「風格管制」基地面積A4:整體發展之基地面積(七)為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景觀及活動,凡臨廟埕之建築基地如退縮作綠化設施或廣場,及臨中埔溪之建築基地如提供觀景平台(至少寬二.七公尺),供公眾使用,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限制,其用地不計入容積率及建蔽率計算。
- 五、容積移轉: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可建築容積未使用部分得移轉至其它可開發建築基地建築,其移轉辦法規定如下:
(一)用語定義:
建築容積,部份或全部轉移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而言。
(二)送出基地:本要點所規定之送出基地係位於本計畫傳統建築專用區之私有土地,符合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完成申請者。
(三)接受基地:本要點所規定之接受基地係位於三峽都市計畫地區、台北大學特定區範圍內之可建築土地,最小規模為六○○平方公尺。其相關規定如下:
建築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如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則以不超過該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積之百分之五○。
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建築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建築容積*(申請建築容積轉移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建築容積轉移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四)送出基地移出之建築容積,得分次移出,並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移出後,應列冊送由建築機關實施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五)凡符合本計畫容積獎勵或移轉規定,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所有權人對於依議所作之配合保存或相關承諾,經所有權人與縣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正或認證,始得辦理。
- 六、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傳統市街寬度,道路截角規定,得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限制。
- 七、傳統建築專用區內建築物之消防、停車空間、樓梯、走廊、出入口、採光、騎樓、衝突距離、步行距離等之留設,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得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限制。
- 八、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惟本項獎勵不得與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項重覆。
- 九、本計畫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由縣政府另訂之。
-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伍、都市設計準則部分:
為規範公共設施及建築物之風貌,特訂定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如下:
- 一、牌樓面之保存38~134號與39~145號之立面形式及語彙,及59、84、89等巷之過水廊。
任何修建、改建或已毀而需復舊者,
- 二、騎樓至第一落之保存立面分割比例,深度及建材,惟結構得以補強。
斜率1/40向街面作排水緩坡處理。
- 三、廣告招牌暨建築附加物突出之管線亦應一併處理,立面且不得利用大塊顏色或大量體包被方式之廣告設計改造建築物外觀。
1/3以上。管線應地下化,空調機電設施則應退縮於牆面線內,並以中、低、明彩度之顏色處理。
或塑膠廣告箱內亮燈的方式,以減低視覺焦點的分散。
- 四、夜間照明:
- 五、街(巷)道景觀改善:
及景觀植栽。改換鋪面時應一併處理街(巷)道排水系統。
防栓,應能強化街巷古樸風貌或不降低古街巷空間視覺品質。
- 六、文化景觀導覽:
【準定點顯示的聲音影像等,讓區內特色於導覽路線中展現。並編纂導覽手冊,深化尋訪特色空間的過程。
- 七、公園用地:
成巷道寬度及質感。
鳶山公園間之人行動線安排。
- 八、凡區內建築物為保存其歷史文化特色,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定,並經文建會同意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及本準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