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6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遊樂區)為「機七十」(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61
案件id
eNPDg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九五次會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六四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
- 二、本案計畫書、圖之案名不一致,及計畫圖內遊樂區標繪方式核與「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不符,應併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