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71-審議事項-第四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和美都市計畫(原「市六」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71
案件id
7DCCQ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二四五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黃委員武達(召集人)、李委員威儀、汪委員桂生、侯委員錦雄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之主辦單位修正為「重劃會」,以符實際。
- 二、專案小組意見二:將有關停車空間規定部分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審查「擬定和美都市計畫(原「市六」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將停車場用地之面積比例調整至不低於三十五﹪,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
- 二、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三點第二項第三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