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71-審議事項-第九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71
案件id
VdGxQ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八十八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第八十九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九十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八年十ㄧ月九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二二七三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召集人)、徐委員淵靜、黃委員武達、李委員威儀及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意見二、三、四、六及八:照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五ㄧ五九三號函所送變更計畫圖通過,並配合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
- 二、專案小組意見九-﹙五﹚:將條文內「或其零數」乙節刪除,以符實際。
- 三、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所載現有建物拆遷、開發總費用及重劃負擔等說明事項,因屬市地重劃計畫書之內容,為避免將來執行上產生困擾,故予刪除。
- 四、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尚無開闢之急迫性,為減輕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同意不列入市地重劃範圍,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附錄】本部都委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二月二日及三月二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宜蘭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運動公園周邊應建立腳踏車道系統,並標示於計畫示意圖上,以供未來闢建之參據。
- 三、運動公園西南側外環道路與二十號道路銜接處形成連續性轉彎未儘妥適,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妥為修正。
- 四、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因應計畫區南側機場之解除管制,建議自縣政中心都市計畫沿著機場向北穿越本計畫區,規劃一條二十公尺道路銜接東西向快速道路部分,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妥為規劃及研擬具體可行事業及財務計畫。
- 五、本案因涉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將來層報核定時,請宜蘭縣政府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製作計畫書、圖。
- 六、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與現有停車場用地間之人行步道已無存在之必要,故將新增之商業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範圍酌予調整,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製作書圖。
- 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宜蘭市及其附近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作整體規劃,有關環保設施用地亦已核定並辦理徵收,故請縣政府配合將本計畫之環保處理妥為研擬後納入計畫書,以作為日後執行之參據。
- 八、細部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第三案: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考量未來實際需要,將「工商一」及「工商二」工商特定專用區合併為一完整街廓。
2高速公路東西向連絡道穿越本計畫區北側部分,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並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請配合修正。
3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行政院業已核定宜蘭市區鐵路高架,故將原計畫毗鄰鐵路用地之綠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於住宅區與計畫道路之間重新劃設綠地。
4請以運動公園軸線為準,修正鄰里公園區位,並配合調整相關街廓範圍及道路系統。
5為保持河道用地兩側親水功能,將「人行步道」修正為「綠地」。
(二)第四案: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為避免臨接十四號道路旁住宅區住戶直接由運動公園外環道進出,應另行劃設二公尺綠地予以隔離。
2囊底路規劃型式不恰當,請併同街廓範圍及鄰里道路系統酌予調整。
(三)第五案: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為避免臨十四號道路旁住宅區住戶直接由運動公園外環道進出,應另行規劃設二公尺綠地予以隔離。
2囊底路規劃型式不恰當,請併同街廓範圍及鄰里道路系統酌予調整。
3為保持河道用地兩側親水功能,將「人行步道」修正為「綠地」。
(四)第六案: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區內細部計畫道路與現有私設巷道銜接不平順,請酌予調整修正。
2為避免文中用地未來開闢時將現有河道加蓋,故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現有文中用地內之現有河道應以尊重生態方式,採親水方式設計,並於計畫圖內詳加註明。
- 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二點:1第3款公共設施用地內之河道用地誤植為「河川用地」,請查明補正。
2配合「工商一」及「工商二」工商特定專用區已合併為一整街廓,故將第5款修正為:「工商特定專用區:供輕工業、試驗研究、修理服務、工商服務、運輸倉儲、批發量販、大型購物中心等使用。」(二)第三點:1將表列工商特定專用區最小開發規模修正為「應整體規劃使用」。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區」名詞混淆,將「保存區」修正為「歷史空間保存區」。
3農業區之建蔽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故予以刪除。
4為避免停車場做立體使用影響景觀,故將「停車場」修正為「廣埸兼停車埸」並刪除建蔽率及容積率。
5增訂但書:「第三種住宅區在計畫書圖內另有特殊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第四點:1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建築高度修正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2第三種住宅區建築高度修正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
3工商特定專用區建築高度修正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四)第五點:1商業區之退縮修正為:「面臨十四號道路部分,應自該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二公尺建築。」。
2變電所用地之退縮修正為:「基地四週應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並加以綠化。」。
3將表內單位「米」修正為「公尺」,以資明確。
4增訂但書:「各分區在計畫書圖內另有特殊規定退縮標準者,應從其規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五)第六點:為維護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修正為「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其樓層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工商特定專用區停車空間之設置,應比照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對於「工商綜合專用區」停車需求標準設置。」。
(六)第九點:原計畫毗鄰鐵路所留設之綠地已變更為道路用地無須再行退縮,故將「臨台鐵鐵路線及其」等字句刪除。
(七)增訂:「十一、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面臨一號道路及十四號道路側所劃設之綠地時,應自綠地境界退縮四公尺建築及不得以該道路作為車輛進出口,並免設騎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八)增訂:「十二、第三種住宅區建築基地面臨運動公園軸線所延伸之道路部分,應自該道路邊界退縮六公尺建築,並免設騎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九)配合增訂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故將第十一點調整為第十三點。
(十)第十二點條序調整為第十四點並將「綠覆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已節修正為「綠覆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十一)將第十三點修正為:『十五、本計畫區內之體育埸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方案」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十二)增訂:「十六、本計畫住宅區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工廠使用之規定。」(十三)增訂「十七、文中用地內之現有河道不得加蓋,並應考量生態方式,採親水方式設計。」(十四)將第十四點條序調整為第十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