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71-審議事項-第六案:雲林縣政府函為「擬定斗六都市計畫(原公六、公七、公十八、公十九、公二十、公二十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71
案件id
rMTVw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旨揭計畫案係承續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案件,前經該會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地重劃範圍及對象項公共設施之面積及比例)詳為查明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並研提具體公平處理方案後再議。」雲林縣政府依上開審查結論辦理後以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八九○○○一○一六二號函送有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擬定細部計畫及變更主要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細部計畫及變更主要計畫之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汪委員桂生、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意見四,因本細部計畫範圍呈狹長型,且部分土地縱深僅約十三公尺,故同意免退縮建築。
- 二、專案小組意見五--(三):將有關停車空間規定部分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及五月三日召開審查「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原公六、公七、公十八、公十九、公二十、公二十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縣政府將民生南路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納入細部計畫範圍擬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修正附帶條件取消劃設公共設施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乙節,據雲林縣政府及斗六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該民生南路係原台糖鐵路廢除後予以拓寬闢建,產權大部分為台糖公司於台灣光復時承受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既已劃設為道路用地並闢建完成,自應屬社會資源,不宜再參與重劃分配土地,惟基於政府之財源拮据,該民生南路拓寬之初,係由地主簽立同意書,同意未徵收即先行闢設,故考量公平合理原則同意將民生南路鄰接本細部計畫部分之非屬台糖及公有土地納入細部計畫範圍,其公共設施配置比例仍依主要計畫維持百分之四十之規定,公共設施應儘量集中劃設為公(兒)用地,並得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
- 二、本細部計畫區面積不大,故本細部計畫範圍,將來不得分期分區辦理市地重劃。
- 三、本計畫區部分土地房屋密集且小地主所佔比例甚高,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故參酌實際情形將本計畫住宅區範圍劃分為「住一」、「住二」,以作為不同之管制,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
- 四、因本細部計畫範圍呈狹長型,且部分土地縱深僅約十三公尺,原則同意免退縮五公尺建築,因與本會審查慣例,尚有出入,特提會報告。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提昇本細部計畫區之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修正為:「『住一』、『住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住一』住宅區建築基地之最小面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住二』住宅區建築基地之最小面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二)本細部計畫南側範圍土地產權持有較為零碎,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間及鼓勵土地合併使用,故增列第二點第二項:「『住一』住宅區作集合住宅使用時,其建築基地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建築基地鄰接道路寬度大於八公尺者,其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得提高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增列第三項:「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為簡化條文,將第三、四點修正為:「三、辦法﹂規定辦理。
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為綠美化環境建議增列第四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