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LymUs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一一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內容編號二、三、六、九、十、十三、十四及十八案等,涉及擬變更農業區或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計畫書內僅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乙節,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惟如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擬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時,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依行政程序敘明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將行政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 二、前項變更內容,為避免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分期分區開發之期限規定,並請台灣省政府督導台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資周延。
- 三、另案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按其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 四、本案因屬風景特定區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內容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附帶建議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應針對北海岸風景區之特殊需求,進行研究,並增加必要性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遊客服務設施等)及公共建設,以符實際需要。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決議一台北縣政府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四十二案
- 一、查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陳情建議將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第五○九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查明如符部頒『無污染性之工廠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則同意將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範圍(面積)變更為零星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其土地位於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基於景觀考量仍應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並依規定報省覆議;如省都委會本予職權擬通過本案因位於風景特定區內,面臨景觀道路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允應審慎考量,惟本計畫案係屬備案性質,本案尚未牴觸相關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為維護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權益並遵重地方政府權責,爰准照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決議工業區,否則未便採納。」
- 二、台北縣政府層報本案至台灣省政府核定時,因怡祥公司所申請之變更案尚在研議處理中,故計畫書圖上並未變更。
- 三、本陳情案依省都委會決議邀集相關單位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會勘竣事,綜合各單位會勘意見及依所提供書面資料並無反對意見,尚符部頒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
- 四、本案再提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並依法提出覆議。
本案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問題。
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同意將台北縣政府所提建議:「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問題。」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二黃芳玉民所有位於石門鄉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5-2等十四筆地號,屬於75年公告之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內劃定之旅館區,近聞有關本區內之旅館區容積在省都委會內決議變更為建蔽率為30%,容積率75%,較之81年辦理時所擬定之容積率150%更減少一半,如此之決議對民等所有建地之損失可謂大並嚴重影響將來之發展,且鄰近地區之建築均有極大容積之建築,何以民等土地遭受如此限制,令民深感不滿。
民等土地在民國75年即劃定為旅館區,希望考量原有與新劃設旅館區之不同,給予民等舊有旅館區較高之容積。
本計畫案係屬備案案件,有關容積率之訂定,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且未牴觸有關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黃君所提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
- 七、案經原台灣省政府依據本會上開會議決議,以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九二三七0號函報行政院核示「有關台北縣政府辦理『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因涉及所變更農業區、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擬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一案,並由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內第五九五一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交由本部核議見復。本部爰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具體結論略以:
「本案台北縣政府所提擬不採區段徵收之理由,尚屬實情,及經該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辦理該地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結果不可行,故建議行政院原則同意本案除應請台北縣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辦理外,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以加速本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書、圖作業時效。
(一)本案變更涉及山坡地部分,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二)其中有關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變二、三及十八):
1現有聚落合法房屋密集部分: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得免辦理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之第五項,爰同意准照台北縣政府所提意見辦理,並應由該府訂定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
2其餘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仍應以區段徵收(或跨區)方式辦理,並請台北縣政府另案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如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三)其中有關變更為遊樂區及旅館區部分(變六、九、十、十三及十四):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範圍因產權單純,皆屬私有土地,及均有自行開發意願。是以,原則同意擬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改採左列開發方式:
1同意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附帶決議「將來須擬定細部計畫,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無償提供變更面積百分之十為停車場予鄉公所」,並修正後段文字為「申請變更面積之百分之十土地應劃設為停車場用地,無償捐獻登記為鄉公所所有,並於取得遊樂區或旅館區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興建停車場及自願捐獻予當地鄉公所登記為鄉有。」2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之土地,應提供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其使用分區仍為遊樂區或旅館區,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應自行闢建、管理、維護。
3本項各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得另案分別報由本部逕予核定,細部計畫並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且報請本部核定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載明上開相關開發方式,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本項維持原計畫。」
- 八、前開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會議研商結論經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九內0三九八三號函核示同意照辦,本部並以八十九年二月廿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0三二八六號函請台北縣政府儘速依照修正本案之計畫書圖後,重行報部核定,並提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四八四次會議報告在案。
- 九、嗣經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七八四三三號函檢送修正完竣之計畫書圖,重行報部核定。惟查本案有關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該府未依本部上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研商結論辦理,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計畫案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同意比照擬變更為遊樂區或旅館區之辦理方式,增列「暫予保留,俟台北縣政府依照行政院核示同意之結論辦理後,再另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餘先行核定發布實施,以避免延宕本計畫案之實施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