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gMwkW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五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府都二字第八九○○五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黃委員世孟、陳委員博雅、陳委員銀河、林委員大煜、夏委員正鐘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五月五日、五月三十一日、六月八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屬直轄市政府辦理之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修訂主要計畫之都市計畫案,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案」決議文,本案有關細部計畫內容及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件,除計畫內容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行政命令、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由幕僚單位提出初審之具體修正意見審議外,其餘本會不重複作實質審議。至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仍應依主要計畫案作實質審議。
(二)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事項依前(一)項規定作實質審議者外,其餘須以正式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後送請原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參處,如經原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機關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採納者,應再報請內政部提會審議,若該細部計畫案於本會第一次提會審決後,再提出陳情意見者,本會概不予受理再提會審議。
- 二、有關本計畫案之檢討目標、策略、實施標的、變更原則,應建立對應關係,並將變更後開發總量、交通分析(如道路服務水準、停車空間)、信義計畫區開發率低之原因及交通改善策略等補充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為提升本計畫地區環境品質及落實都市計畫執行,本計畫區規劃停車位數量若符合實際需求,路邊停車場應儘量減少設置,以改善街道景觀。此外,本計畫區東北側畸零不整之計畫範圍是否妥予調整以趨計畫範圍之完整,以及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究依原屬計畫作不同管制規定或納入信義計畫區管制,併請考量。
- 四、修訂計畫內容: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主要計畫變更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1計畫地區東北隅醫院用地業務設施用地1.661考量台北市之醫院資源分佈,本用地設置醫院之效率不高。
2為提供國際金融中心及業務中心所需之業務設施用地,並增進該用地之土地利用效率。
該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比照(A6、A7、A14)之業務設施用地本案除應補充供商業或業務使用之分區雖不允許大型醫院設置,但可允許小型或社區醫療設施使用之說明外,其餘照案通過。
2計畫地區西北隅轉運站用地車站用地1.631原轉運站用地不適用於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變更為車站用地後,該用地之利用將具多樣化,增進土地利用效率。
2運用BOT模式引進民間投資開發。
3配合國際化之目標及加強大眾運輸便利性,提供轉乘站增加本區之可行性。
基於本計畫案原則尊重台北市政府意見之立場,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請台北市政府屆時運用BOT方式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時,應至少維持原計畫之交通轉運功能。
(二)細部計畫變更部分:除編號3、7、8變更案屬於主要計畫內容,應配合調整外,其餘應依左表修正。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決議7計畫地區西南隅國小用地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1.31因應居住人口減少配合酌減未開闢之學校用地。
2結合地區開放空間系統規劃為公園用地,更有效提昇地區生活品質與都市景觀。
3本著合理校園規模保障社區休閒活動空間及眷村文化保存之原則,使綠地的連貫性增強及保存空間的彈性增加,作為眷村文化及社區公園。
- 一、基於本計畫案原則尊重台北市政府意見之立場,及該府與會補充資料及說明本案係為落實四四南村眷村文化之保存及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前經該府、社會各界代表及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慎考量評估,故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有關陳情人建議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妥為溝通協調,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8計畫地區西南隅道路用地國小用地0.1411公園用地(十公尺寬以下含十公尺帶狀公園)綠地0.89市都委會四五四次會議決議增列除請補充計畫位置及變更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本計畫特有之各種土地使用及設施用地名稱,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修正,區分為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作為爾後類似案件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之範例。
- 六、有關下列計畫書規定事項,因違反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應予刪除。
(一)計畫書三七頁,其他(二)「....,無需辦理變更綠地及帶狀公園為道路之都市計畫變更手續。」。
(二)計畫書三七頁,其他(七)「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彈性,本地區廣場得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限制,視本地區之發展需求,經本市都市設計暨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得作適當之使用調整。」。
(三)計畫書四三頁附帶決議(七)「本地區原訂『住商混合用地』允許綜合設計放寬之規定,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過鉅,仍以計畫說明書辦理。(無須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取消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以及計畫書四八頁有關住商混合用地綜合設計放寬規定。
- 七、有關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代表於會中建議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點停車空間限制修正乙案,經台北市政府於會中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內容係由該府及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多方考量審慎研析並審議通過,且本案屬細部計畫內容,應併決議文一辦理。
- 八、請補充訂定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開發獎勵實施要點之具體理由,並增列獎勵容積總量上限,以兼顧實質開發,避免影響環境品質。
- 九、計畫書四五頁,四、「住商混合用地申請變更為業務設施用地,如經都市設計暨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得先進行開發,其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則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配合辦理。」乙節,在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之前,即先行進行開發,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另依本部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九號函釋「都委會之附帶決議事項如屬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且不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者,其發布實施自有效力,否則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上開計畫內容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有關住商混合用地(B8-B14、D6、D7街廓)變更為業務設施用地部分,台北市政府同意視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另案以個案變更方式,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至於住宅用地(FGHI街廓)及一般商業用地(A8A9A10A11A16A17街廓)使用組別放寬部分,應明確列入修訂計畫內容規定。
- 十、有關下列台北市政府於會中補充資料,如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必要者,請台北市政府正式行文明確表達,以利執行。
(一)計畫書五二頁,容積獎勵ΔV4係配合開發時程建商可得之容積獎勵,是否刪除。
(二)計畫書五三頁,考量台北市執行一致性,容積獎勵ΔV5(1)依基地開發前空地管理情形:依「台北市空地維護管理要點」辦理,並刪除原訂分級表。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國貿司管字第八九○四六號函請重新檢討信義計畫地區A24基地增列土地允許使用組別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及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可行性,俾使設於該基地之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大樓之使用,能符合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所屬會員應具備之基本相關設施。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二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北市建投德字第四二三三號函
- 一、「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有關特定業務用地及住商混合用地變更許可之回饋比例,以下列二種管道中擇一為之:
第一管道:回饋土地比例依不同用地分別適用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
第二管道:依不同基地開發時點,經詢價過程依變更組別後之利得,以三七(業者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
- 三、市府七)之比例計算回饋比例。
相關執行細節將由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訂定,報市都委會同意後實施。
- 二、本公會認為有關回饋之執行細節如需待本計畫核定後再由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另行訂定,再報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方能實施,勢必又使得信義計畫地區之開發繼續延宕。查我國加入WTO在即,為配合該計畫案引進企業總部,並形成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塑造台北曼哈頓之形象目標,且加速促使信義計畫地區之開發,建請前開第二管道之回饋方式於鈞部審議時一併予以核定,俾申請人於市政府公告實施之後即可據以擇一管道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 三、揆諸台北市政府所提第一管道「利得回饋」之精神及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所做「有關回饋比例計算,係以變更部分計算,請一併加入回饋方式說明」之決議,本會謹提第二管道回饋比例之計算公式如后:
回饋土地比例等於(申請變更標的之變更後房價/申請變更標的之變更前房價-1)×70%×(申請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本基地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前開建物使用組別變更前後之房價,由申請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人委託三家鑑價公司鑑估,並取其平均價為準。
三立法委員葉菊蘭辦公室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菊字第二○○四一八○一號函
- 一、台北市信義計畫區四四南村為保存相當完整之眷村,足為戰後大陸人民來台生活之見證,實有高度之保存價值,為台北都會成長作見證,豐富現代都市多元化內涵。
- 二、建請就該眷村現有基地朝完整保存方向規劃,避免因建蔽率等相關規定造成損毀。
- 三、如貴委員會審議過程能邀請文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以供參考,當有積極意義。
併決議文四-(二)細部計畫變更部分編號7、8。
四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北市建投德字第四二一七號函有關回饋之「相關執行細節待本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再由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訂定,報市都委會同意後實施」乙節,本會為使該規定能夠具體明確,申請人能早日依循辦理,謹依「變更如有利益則回饋」及「回饋比例計算係以變更部分計算」之精神研提具體建議如下,敬請併案審核一併納入計畫書中據以執行:
- 一、兩管道之選擇:明訂可由申請人選擇。
- 二、第二管道回饋比例之計算公式如後:
回饋土地比例等於(變更之樓地板變更用途後房價/變更之樓地板原用途房價-1)×70%×(申請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本基地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註1:變更前、後房價之時點係依鑑價報告書所載之價格日期,變更前、後房價之估定價格日期應為同一日期。
- 三、鑑價報告之有效時點:於鑑價報告書所載價格日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為有效。
- 四、鑑價公司之選擇:由申請人就都市發展局指定或核准之鑑價公司名冊中自行委託三家辦理。
- 五、回饋方式:回饋方式(回饋土地、樓地板或繳納代金)應可由申請選擇。若採繳納代金方式准用「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辦理。
以上具體執行細節建議,尚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併予參考核定納入計畫書中,俾促進信義計畫區基地早日配合全區發展目標規劃開發。
五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到本會專案小組會場發送陳情書
- 一、建議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點停車空間限制修正乙案。
- 二、建議一般商業用地、娛樂設施用地、業務設施用地、特定業務設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比照第四種商業區規定,住商混合用地比照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規定辦理乙案。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六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陳板君)、文史委員會(楊長鎮君)、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胡台麗君)、史康迪君、張正慈君、虞戡平君、許思明君、台北市段議員宜康(助理吳志澤君)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本會專案小組會場發送陳情書四四南村保存推動小組(張正慈、史康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陳情書
- 一、立即將現存的四四南村訂為「歷史文化保存區」。
- 二、即使地目是公園,也應取消建蔽率的限制。
- 三、現存四四南村之所有房舍、建物(含老樹、房屋內擺設)、公共空間、整體街廓、乙丙字號間的廣場及景觀等,皆應列入保存範圍。
- 四、除非是依原貌整修,否則任何拆除、新建或改建等行為,都應嚴格禁止。
- 五、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全權主導四四南村未來之保存規劃、整修及管理。
- 六、對於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送交本會審議之信義計畫區土地變更申請案,有關四四南村部分應予退回。
- 七、非經公開程序,不得以維護或整修為由,對特定專用區擅自進行內部規劃。
併決議文四-(二)細部計畫變更部分編號7、8。
七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申請書
- 一、本所受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設計、監造本區街廓A二二建地「台北國際金融中心」新建工程,為台北市B.O.T之重大工程,已領有建照並積極施工中,預定二OO二年十月二日完工啟用。該工程為配合本區都市計劃之發展及促進台北市國際化之政策,有關建築設計之配置、開放空間、造型、景觀、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綠化及交通動線等均經北市府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嚴密審查核可在案。為使基地周邊依本地區管制要點規定應設置之人行道、天橋與本工程之建築設計及景觀得有更密切之結合,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有關修正建議案茲說明如下:
(一)街廓編號A一五南側與A二二方向之天橋建請取消:本基地業已由A二二及A二三合併為超大街廓,原A二二與A二三間之計劃道業已取消,且該處於本基地管制要點設計原意為松廉路對應本基地之公共藝術端景,故建議該處天橋應予取消,以符合本基地管制要點之需求。
(二)本基地A二二之北側A二一街廓東南角之天橋,建議應跨越A二一與A二二間之三十米廣場並連通至本大樓北側預留之天橋出入口。
(三)一與A二二間之三十米廣場與本大樓北側連接。
(四)本基地A二二之西側建議增設天橋乙處以跨越市府路連通西側街廓A二四。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
- 二、為落實並促進本地區之開發,有關本計劃書附件二「台北市信義計劃地區開發獎勵實施要點」第五十頁部份條文修正建議案如下:
(一)該要點二、(二)四.提供公共服務設施使用之獎勵容積(ΔV3):(1)提供公共服務設施使用之樓地板「各用地內可獲得獎勵...」,改為「各用地內或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可獲得獎勵之...」。
(二)前述同條款附表內第三欄有關二樓以上及地下人行步道,改為二樓以上「架空走廊或室內銜接空間」及地下人行步道。
- 三、有關本計劃書附件三「台北市信義計劃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條文修正建議案如下:
(一)該要點第五十七頁「十二」停車空間部份:(五)惟為鼓勵大眾運輸工具之利用....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酌予減少法定停車空間之數量,(以下增加)其中法定機車位得減少百分之五十,並改以提供大眾運輸接駁..。
(二)該要點第五十八「二十」、各基地設置之供公眾使用天橋、人行道、有頂蓋之人行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空間,皆應設足夠之全夜照明..,改為「各基地內設置之供公眾使用天橋、人行道、有頂蓋之人行空間,皆應設足夠之全夜照明..」。
(三)該要點第六十五頁(附表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內業務設施用地A二二街廓,有關許可用途之樓層限制「Δ」原僅限一至四層,建議修正為「一至四層或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請准予列席本部都委會說明。
八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八九)北市建投德字第四三八七號函
- 一、檢送「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用地、住商混合用地、住宅用地及部分一般商業用地變更許可作業規定」第二管道回饋方式執行要點(草案)。
- 二、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點停車空間限制案,建議修正如次:
(一)限制停車空間對信義計畫區交通幫助不大,可採其他方式可改善信義計畫區交通狀況。
(二)停車空間在建物完工後即難以再加,建議以法定停車為下限,未來可視交通狀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況再對車位使用做適當的管理。
(三)為解決未來可能產生的停車位不足問題,建議鼓勵開發業者自行增設停車位。
九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八九)北市建投德字第四四三六號函
- 一、停車位數量折減至百分之八十五應為下限標準,並准增設停車位(回歸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
- 二、儘速訂定變更回饋執行要點並同步核定實施。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併決議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