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0EUM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八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七南市工都字第七二一三號函檢附圖說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依本會第三九○次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請台南市政府專案報台灣省政府核議後,再行提大會審決。」辦理。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河、張委員元旭、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及十二月一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
- 八、案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四七九次會審議決議:「
- 一、本案原則同意,惟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本案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案』,以資妥適。
- 三、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請台南市政府儘速依法定程序擬定細部計畫,並得併同變更主要計畫案報部審議,且將左列各點予以考量納入:
(一)劃設不低於細部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二之停車場用地。
(二)研訂公平合理之回饋方案。
(三)訂定最小開發規模、開發方式、開發時程及載明開發主體。
(四)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商業使用項目。
(五)促進發展之管制與獎勵措施。
(六)交通衝擊分析與對策。
(七)環境衝擊分析,包含環境地質、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
(八)都市防災體系。
(九)訂定都市設計準則。
(十)事業及財務計畫。」
- 九、案經台南市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一四一五一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並經本會第四八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所訂土地使用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未儘妥適,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複經原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審查完竣,爰再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案名修正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港埠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另案辦理部分)案」,以資區別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併同本會第四七九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召開審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再提會討論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一四一五一號函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 一、計畫書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本變更計畫區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得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獎勵容積,有關「區內增設觀光旅館時,其全區容積得增加百分之一○」之規定未儘妥適,及為保留細部計畫擬定時之彈性,故修正為:「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其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全區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二○」。
- 二、基於公平合理原則,本案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本變更計畫區西側擬納入重劃之部分二等十九號三十公尺道路(一.一四公頃),合計七.四八公頃,應於市地重劃完成,並由開發者負責興闢及登記予地方政府所有後始得發照建築。且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 三、計畫書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表內之使用項目與台南市都委會第一八三次會決議:「為避免本變更計畫區發展為一般住商混合區,商業區內僅限商業使用,禁止其他非商業使用於區內開發,並應於細部計畫擬定時明訂其商業使用類別及項目。」,未儘相符,故請台南市政府依左列原則修正:
(一)將商業區A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居住單元」刪除。
(二)商業區B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參考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一七六六四號函修正如下:
日用品及一般零售業。
特種零售業。
小吃及餐飲業。
超級市場。
日常及一般服務業。
百貨公司。
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四、為劃設適當綠地以作為本變更計畫區與安平港區之緩衝,故本變更計畫依台南市政府所繪圖(如后附)修正。
- 五、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本案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提出細部計畫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否則應循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