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4O3yj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六九、二七○、二七一次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三八六六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暨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意見二、三,依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照小組意見所繪圖通過。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專案小組意見六∣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參照本會第四八七次會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增列:「本要點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前、側院,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等規定,如基地情形特殊或執行窒礙難行部分,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並配合將專案小組意見六∣內「但基地情形特殊,,不在此限。」乙節刪除,以資周延。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參據檢討後計畫書所訂飽和人口,將計畫人口調整為五八、○○○人,惟為免影響本次通盤檢討時效,請台北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或擴大都市計畫時,儘量調整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 二、為因應捷運系統紅樹林站之設置,造成計畫區內交通及產業活動之衝擊,將捷運系統紅樹林站東側之市場用地(市二)變更為車站用地及於其周邊劃設十公尺寬之出入道路,以利通行,並由規劃單位製作書圖。又鄰接︱四十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得作無遮掩人行步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配合小組意見請規劃單位將設置於本計畫範圍外之捷運系統竹圍站及紅樹林站之相關位置及現有之地形、地物加以測繪,並於計畫圖內以虛線方式標示。
- 四、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本計畫內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及運動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新編號二:為維護良好居住環境品質,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捷運車站周邊土地已訂有獎勵規定,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四:經查機關用地與公用事業用地之使用性質有別,為避免日後執行產生疑義,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五: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全部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並規定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新編號六: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規定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新編號八:經查機關用地與公用事業用地之使用性質有別,且該筆土地為軍方列管營地,為避免日後執行產生疑義,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軍事使用)。
新編號十一:配合小組意見-、,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除停車場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外,其餘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一併修正。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為保留較大之開放空間,提供良好之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三點之、第三種住宅區及第四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五○﹪。
為配合實際需要,建議於第八點內增訂:
「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五○﹪,容積率二五○﹪;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四○﹪,容積率一二○﹪。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建蔽率八○﹪,容積率依有關規定辦理。」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第三點及第四點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且為提升環境品質,增加美化綠化空間,建議將第九點內文教區、醫院專用區、機關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等前、側院留設深度規定予以刪除,並增列第九點之一為:「左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附表】「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退縮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文教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醫院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文小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文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退縮部分得計入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法定空地自來水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為增加獎勵因子及促成公有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故建議將第十六點修正為:「凡建築基地捐贈距離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十二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二‧五倍。
(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一五00平方公尺,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四00平方公尺。
(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十二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其平均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與合建;如係捐贈平面停車場應由捐贈者負責開闢完成。」為增加獎勵因子及促成公有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故建議將第十七點修正為:「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四十公尺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三倍。
(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三000平方公尺,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七五0平方公尺。
(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四十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其平均深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與合建;如係捐贈平面停車場應由捐贈者負責開闢完成。」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意見1余紀忠淡水鎮海天段六○九地號(○.三四四一公頃)陳情地點業於六十七年取得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且已完成基礎工程。惟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七十一年二月公告實施,土地被劃為保護區,為遵守法令,故未再繼續興建。現本人土地緊鄰八米既成道路,附近土地歷經廿年發展變遷,已失去劃設保護區之意義。
建議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保護區兼具國土保安、保育水土及保護生態功能,應予保留且本計畫區住宅區之發展率僅為百分之四十三,尚足敷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