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擬定潭子都市計畫(原部分「公一」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KrCN9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十六屆第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四二五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召集人)、侯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意見一-﹙一﹚照縣政府依專案小意見所繪圖通過。
- 二、專案小組意見一-﹙二﹚修正為:為避免造成交通問題,本細部計畫東西向十二公尺道路應配合對側計畫道路妥為規劃銜接,並請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
- 三、專案小組意見二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參照本會八十九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決議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附錄】本部都委會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召開審查「擬定潭子都市計畫(原部分「公ㄧ」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縣政府依照左列原則妥為修正計畫圖:
(一)為便於闢建民眾進出公兒一用地之設施,公兒一面臨中山路之寬度請酌予調整增加。
(二)本細部計畫規劃之東西向十二公尺道路與對側計畫道路路口錯開,將造成交通問題,請將與興華一路銜接地區酌予修正為綠地及民眾進出之人行步道。
- 二、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並增列第二項:「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臨接道路部分至少保留二公尺於重劃工程一併施工供人行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五點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