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原「市十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MeVOE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十三屆第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八三六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黃委員武達(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侯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
- 三、將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財務計畫﹚內「配合自辦」字句修正為「以」及表六-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主辦單位增列「重劃會」,以符實際。
【附錄】本部都委會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召開審查「擬定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原「市十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
「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二、為避免影響公共設施之功能,故將第四點予以刪除。
- 三、有關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已建議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規定,故將第五點予以刪除。
- 四、將事業及財務計畫表經費來源欄內「由土地所有權人」等字刪除,以免將來執行時產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