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Oe31I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九四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夏委員正鐘、侯委員錦雄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貳-二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參照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決議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後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ㄧ、第一案:基於公平原則,於本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請台南縣政府協調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及無償提供變更面積百分之二十土地作為綠地使用,並負責開闢完成後登記予地方政府,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 二、第二案:於本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請台南縣政府查明變更後如不影響他人權益及協調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同意無償提供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或以代金抵繳)予地方政府,則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 三、第三案:為統一名稱,將「公用事業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以符實際。
- 四、第四案:依計畫書內記載本計畫區民國八十三年人口僅三、七五五人與計畫人口八、五○○人相距甚遠,且平均成長率僅千分之一.九六,故將計畫人口及密度均維持原計畫。
- 五、第五案:因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尚有不足,故將「增列多目標使用」刪除。
- 六、第八案:所訂都市防災計畫僅標示防災路線示意圖,未盡妥適,故請台南縣政府重新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七、第十一案:本案尚無變更為商業區之條件,且未訂定公平合理之回饋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ㄧ、查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八、五○○人,住宅區面積三九.八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四.五六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九六,考量地方發展情形及鼓勵留設開放空間,故將住宅區之建蔽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如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予提高至百分之一六五。
- 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增列:「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配合「機三」機關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增訂:「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將甲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五、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甲種工業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電力事業用地學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