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四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oTHNN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十二屆第十五次會及第十三屆第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六九七四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委員博雅、侯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李委員威儀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專案小組意見二-﹙七﹚附表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退縮規定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等字句刪除。
- 四、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召開審查「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編號三: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據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新坡國小用地內西側鄉有土地,目前已設有游泳池及球場供鄉民使用,且尚有足夠空地可作為停車場使用,故將該鄉有土地範圍變更為公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及公兒用地之不足。
2考量該社教館之興闢核屬需要,故將文教區修正為社教用地,並將該用地南北兩側四公尺道路拓寬為八公尺,以符合該地區交通需要。
(二)編號四: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
1為交通需要,將市場用地東側及南側計畫道路由四公尺調整為十公尺。
2將停車場用地東側四公尺人行步道及新劃設之六公尺道路,均變更為公園用地。
3為便於整體規劃使用,將新劃設之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與北側住宅區間之四公尺人行步道予以刪除。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統一用語,將條次修正為點及條文中「不得超過」一詞修正為「不得大於」。
﹙二﹚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工業區)及第八點(零售市場)之建蔽率分別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百分之五○。
(四)為對宗教專用區、農會專用區、機關用地之使用強度作適當管制,將第五點(宗教專用區)、第六點(農會專用區)及第九點(機關用地)之容積率分別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
(五)小組意見ㄧ-(一)已建議將文教區修正為社教用地及為適當管制使用強度,故將第十一點「文教區」修正為「社教用地」及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六)為鼓勵設置開放空間,於第十三點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七)為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及提升環境品質,故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表】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退縮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