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六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tuAHt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七十五、七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澎府建管字第四八一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侯委員錦雄、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鄭委員可誠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將案名修正為:「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以資妥適。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一)第一案,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將「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二)第二案,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符合實際需要,將社教機構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詳附圖一),並將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三)第四案,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將「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四)第五案,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將「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五)第六、七、八案:同意照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一一三八一號函送港指部現址土地變更為社教用地協調會結論通過(詳附件一),並將本案拆遷期程訂為民國九十四年,以符實際。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意見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二四四八地號乙筆土地面積○、三八五九公頃。
常使用。
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本案顯未兼顧部隊駐用之需要,影響部隊正常使用。
用區公共設施,擬撥用本軍澎防部港指部土地,應依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七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三七六六號函示「台灣地區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國軍營區設施處理原則」,達成代遷代建協議後再辦理。
既未達成協議,現部隊正常駐用,應維持現況為宜。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