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宣讀/確認事項-八、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W5TRW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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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除核定案件第一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原條文第四條檢討修訂案部分(旅館區部分)決議文:「(二)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仍維持為百分之三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並訂定高度限制為十公尺。」乙節,經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後,修正為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後提會討論外,其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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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六三、四六四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分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六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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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頃據本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八九二九號函轉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市二字第二七七一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報請核定,經查核後,下列部分計畫書內容與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未盡相符,爰再提會討論。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查核結果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雙溪河北岸農業區(4.83)公園(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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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本特定區休閒遊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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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聯雙溪河南北岸之遊憩活動。
本案如經查明產權均屬公有,且未牴觸國安法之有關出海口規定者,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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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範圍除公有地外,餘私有地部分已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東北角管理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作為公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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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牴觸國安法有關出海口之規定。
三十計畫區東側遊三西北側地質保護區(0.14)機關(0.14)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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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馬岡分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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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範圍依其現況實際使用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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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位置鄰接道路,准予通過,並附帶規定未來建築物改建時應退縮四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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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本會決議文三經重新查核後,因當初陳情事項文與附圖不符,應修正為變更遊樂區(略)、地質保護區(0.20公頃)為機關用地(0.20公頃)。
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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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道路(0.09公頃)、遊樂區(0.02公頃)及地質保護區(0.06公頃)為機關(0.17公頃)用地。
四三計畫區南側港II│六中央西側港埠(0.02)機關(0.02)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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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北關分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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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範圍依其現況實際使用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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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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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港埠(0.15公頃)為機關(0.15公頃)用地。
經重新量測後,面積應修正為0.13公頃。
(海岸巡防司令部陳情)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9)機關用地(0.09)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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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和美中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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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改變。
同意變更。原計畫「景觀保護區」誤植為「住宅區」。
決議:本案同意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市二字第二七七一號函報依照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並依左表所列之查核結果修正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雙溪河北岸農業區(4.83)公園(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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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本特定區休閒遊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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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聯雙溪河南北岸之遊憩活動。
本案如經查明產權均屬公有,且未牴觸國安法之有關出海口規定者,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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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範圍除公有地外,餘私有地部分已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東北角管理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作為公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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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牴觸國安法有關出海口之規定。
三十計畫區東側遊三西北側地質保護區(0.14)機關(0.14)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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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馬岡分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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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範圍依其現況實際使用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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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位置鄰接道路,准予通過,並附帶規定未來建築物改建時應退縮四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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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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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道路(0.09公頃)、遊樂區(0.02公頃)及地質保護區(0.06公頃)為機關(0.17公頃)用地。
本會決議文三經重新查核後,因當初陳情事項文與附圖不符,應修正為變更遊樂區(略)、地質保護區(0.20公頃)為機關用地(0.20公頃)。
四三計畫區南側港II│六港埠(0.02)機關(0.02)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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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北關分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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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範圍依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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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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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經重新量測後,面積應修正為0.13公頃。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中央西側況實際使用範圍為準。
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港埠(0.15公頃)為機關(0.15公頃)用地。
(海岸巡防司令部陳情)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9)機關用地(0.09)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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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為和美中隊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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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改變。
同意變更。原計畫「景觀保護區」誤植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