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嘉義縣政府函為「擬定朴子都市計畫(原公兒五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BwmQc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三八三九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侯委員錦雄、汪委員桂生、鄭委員可誠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專案小組意見二—(一)修正為「據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細部計畫區內現有灌溉渠道,業經嘉南農田水利會同意改道在案,為確保輸水順暢及綠美化環境,故將廣場用地修正為綠帶。」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召開審查「擬定朴子都市計畫(原公兒五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將案名修正為:擬定朴子都市計畫(原「公兒五」公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以資妥適。
- 二、請縣政府會同市公所依照下列原則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一)據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細部計畫區內現有灌溉渠道,業經嘉南農田水利會同意改道在案,為確保輸水順暢及綠美化環境,故將廣場用地修正為綠化步道。
(二)本細部計畫區東南側現有五路財神廟,因無遷建計畫,故配合現況修正為廣場用地,以符實際。
(三)為避免過多衝突點影響文化路交通車流,故將部分路段修正為綠化步道,並在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原則下,配合調整公兒用地範圍及道路系統,以維護交通順暢。
- 三、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或廣場、綠化步道)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