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七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Hedmg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六次會審決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以八十七年六月ㄧ日(八七)投府建都字第○八一○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係承接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未結案件,前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曾委員梓峰、王委員雪玉、唐委員明健及嚴委員慶煌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元月十一日前往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召開審查會議,作成審查結論「請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調查計畫區內河川範圍變動、治理計畫及計畫區內違章建築分布情形後提下次小組會討論。理由:據規劃單位說明:一、計畫內河川受歷次颱風影響,河道已多次變更,且該河道係屬野溪,其管理單位及治理計畫尚待查明。二、計畫區範圍內查有不少違章」。
- 七、本案經南投縣政府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投府建都字第八九○九五二六四號函復:「為配合本府觀光局籌備處之溫泉區計畫與九二一震災後溫泉區重建,擬俟本府觀光局籌備處之溫泉區計畫定案後,再重新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考量受九二一地震影響,南投縣轄之都市計畫區樁位均可能位移,目前縣政府正全面辦理樁位檢測及該府觀光局正研訂「廬山溫泉開發管理方案實施計畫」,為使該開發管理方案與都市計畫相配合,故同意照南投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投府建都字第八九○九五二六四號函意見,退回該府重新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惟左列各點請於通盤檢討時妥為處理並納入檢討內容。
- 一、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七三次會審議「變更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有關「(ㄧ)、旅館區之規劃,應就溫泉分布及供給,預計遊客數之需求、地質狀況、景觀因素等,依不同之旅館型態(如觀光旅館、國民旅社等),詳予檢討劃設之。(二)、計畫區內之飲用水、廢污水排放及處理、廢物之處理及上、下水道系統、應予審慎規劃,納入計畫內容」等決議,經查本次通盤檢討尚未作適當處理,請妥為檢討。
- 二、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專案小組意見:「請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調查計畫區內河川範圍變動、治理計畫及計畫區內違章建築分布情形」乙節,請查明並妥為研處。
- 三、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元月十一日,依林立法委員春德在省議員任內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之「孔欽海先生等陳情案調處會議」所作結論,有關「省都委會專案小組辦理實地勘察時,邀請參加該次調處會與會人士及當地民眾共同參與」乙節,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時民眾反應意見(詳附件),請參酌處理。
【附件】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元月十一日前往廬山勘查「變更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民眾反應意見:
(ㄧ)、取消商業區、旅館區開發許可要點,有關應繳納回饋金之規定;尤其以土地面積小者取消土地回饋。
(二)、降低商業區、旅館區開發許可要點,有關開發許可面積限制為○‧二公頃以上之門檻。
(三)、縮小保護區範圍,或修正都市計畫範圍,將計畫區北側原住民精英部落剔除,移往南側計畫外土地馬赫波一帶。
(四)、本計畫區已建成之旅館,建議政府輔導合法化,包括綠廬、清溪別館、好望山莊、溫泉橋碧綠右側等。
(五)、廬山風景特定區之特色,應開發渡假溫泉沐浴之旅館區為主,才能創造觀光潛力。本計畫遊樂區面積才三‧八八公頃,又分兩處開發,效益低,建議廢除。
(六)、計畫區東南側原住民台地部分建議不納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