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部分(國家新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MlduC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七、三○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八八基府工都字第七八一五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黃委員世孟、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武達、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召開審查「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部分(國家新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計畫年期已屆滿且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偏低,宜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年,並請基隆市政府配合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加速興闢公共設施用地,以改善本計畫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配合相鄰住宅區之使用管制,將本案住宅區範圍指定為住二。
畫內容重新測量更正中心樁位,故請該府修正變更內容,以符實際變更理由。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且為提升環境品質,增加美化綠化空間,故建議將第十一條修正為:「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附表】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部份(國家新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退縮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住宅區(住一、住一-一、住二)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車站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留設為綠化人行空間,與臨接道路整體規劃設計,並應依規定綠化後,始得發照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郵政用地國小用地高中用地倉儲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增列第三點:「住宅區、商業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