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三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南門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ik64V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二三七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本會第四八六次會審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陳委員博雅、侯委員錦雄、黃委員武達、李委員威儀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開審查「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南門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停車場用地區位未儘妥適,故配合設治紀念館、縣長公館等歷史建築之保存,將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以利整體規劃。惟為解決公共停車問題及處理都市污水,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於地下興建停車場及污水處理設施。
- 二、請宜蘭縣政府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設計管制要點部分:
(一)參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將「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設計管制要點」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將「建築設計篇」修正為「都市設計篇」。
(二)第四點:參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將住宅區附帶條件使用「九、旅館業」修正為「九、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旅館」。
(三)第五點:將「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修正為「地上樓層(該層及以下各層需為非住宅使用)」,以資明確;並參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將「四、旅館業」修正為「四、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旅館」。
(四)第九點:為避免被保留植栽之投影面積不明確影響容積獎勵額度之計算,請宜蘭縣政府直接敘明各街廓因植栽保留,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五)第十二點:將「(一)藉由對建築設計之管制,以塑造…」乙節修正為「(一)藉由對開發之管制,以塑造…」,以資妥適。
(六)第十四點: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擾,故刪除。
(七)第十五點第一款及第十六點第一款:為保留建築設計時之彈性,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