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八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tzhzD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屏府建都字第二一五三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黃委員武達、汪委員桂生、侯委員錦雄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後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二百四十及三百二十)提請討論決定。
- 五、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
「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六、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並增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 七、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將行政區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並於第六點(行政區)、第七點(機關用地)及第八點(學校用地)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八、為統一名稱及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建議將「保存區」(現有「三山國王廟」)修正為「寺廟專用區」、「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九、為簡化條文將第十、十一、十二點修正為:「
- 十、(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十、本案因九如鄉尚未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無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廠之興建計畫,宜請該公所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