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QJ45A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灣省政府為促進樹林地區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及都市之整體發展,兼顧償付防洪工程貸款之開發任務,並配合興建地方重大建設,爰整合「樹林都市計畫區」、「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區」、「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區」等範圍內鄰近新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以及毗鄰樹林都市計畫旁之非都市土地,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進行整體規劃,辦理本細部計畫之擬定,並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二日假樹林鎮公所、板橋市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新生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有關退縮建築規定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乙種工業區其前院及後院退縮深度分別不得小於六公尺及四公尺﹐兩側均需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變電所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如有設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時程部分,採納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暨財務計畫等問題,同意修正為:「跨區區段徵收作業預計於本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完成。」[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擬定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
一﹑本案係配合主要計畫變更而擬定之細部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與道路系統之配置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請依主要計畫變更內容調整修正。
業要點」﹐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乙種工業區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變電所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如有設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管制要點增列:「建築基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公園用地作多目標供公共停車場使用者﹐開挖率不得超過公園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