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二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美濃都市計畫(原文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Qo7QT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該府以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七府建都字第六七一一四號函檢附圖說報請審議,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先行審查,小組意見為:「請縣政府檢討修正『有關美濃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擬定細部計畫時建議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與面積及其檢討分析表』,並據以重新繪圖後再提下次小組討論。」,嗣後該府陸續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三九六五六號、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六五五三三號、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七三七一五號、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八七○三三號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三七八八一號函送相關檢討分析表等資料到署。
- 二、辦理單位:美濃鎮公所。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李委員威儀、侯前委員錦雄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及六月二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修正為:「五、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及六月二日召開審查「擬定美濃都市計畫(原文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配合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予以修正。
- 三、計畫圖部分:修正如附圖。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第二點修正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列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
- 五、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地點陳情概要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意見逾1林濃生等16人、原文四用地
- 一、美濃鎮公所原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提供40%之公共設施,而百姓土地反而要求還要高的公共設施,審查難道有雙重標準?
- 二、其他縣市同樣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其提供公共設施約略在35%上下。
降低決議的公共設施比率。
同意採納。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