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Rb1m3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八九府城都字第六一二三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陳委員銀河、汪委員桂生、林委員大煜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
- 一、配合電信事業民營化,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考量本案係現行鄉街計畫之通盤檢討,故請台南縣政府針對地方實際需要,並參酌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召開審查「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第三案:為利管理及使用,將本案綠地全部變更為道路用地,並應妥予綠化(保留供銜接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原囊底路)使用之部分除外)。
(二)第四案:為統一名稱,將「公用事業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
(—一號道路,為避免二—一號道路產生過多路口,影響交通順暢,故維持原計畫。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業經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第四七三次會審議通過,惟為配合實際需要,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維持本會第四七三次會決議。
(ㄧ)有關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規定,參照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二)本次通盤檢討因增設行政區,故增列:「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三)為統一名稱,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增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並將第三點(住宅區、商業區)、第四點(工業區)及第六點(機關用地)有關退縮建築之規定合併修正為:「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倉儲區行政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學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