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SxkVG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承續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案件,前經該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四○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必要時得修正細部計畫內容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送由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及提該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二七九次會審議通過後,以八十九年元月四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四六○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擬定及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侯前委員錦雄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及五月二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第七四三三六號函逕向本部所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之。
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修正訂定本要點之法令依據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0。
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理由:文詞修正修正為:
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勆、勇、勈、勉、勊、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屋簷高度不得大於十五公尺(詳如附圖)。
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勌、勍、勎、勆0、R11、R12、R13、R14、R15、R16、R17、勆8、勆9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二十一公尺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
- 二、住宅區規定如下:
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勆、勇、勈、勉、勊、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十八公尺(詳如附圖)。
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勌、勍、勎、勆0、R11、R12、R13、R14、R15、R16、R17、勆8、勆9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二十四公尺(詳如附圖)。
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詳如附圖)。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前述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面臨十五公尺以上(含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者,臨路面應設置二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栽植喬木、臨建築物面應設置三公尺之有遮簷人行道;面臨未達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者,應設置三.五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栽植喬木。
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六0。
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二)商業區土地應自中線分成四區,各區應整體開發,並自中線退縮六公尺及自中心線退縮二十公尺,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
修正為:
- 三、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分成四區,各區應整體開發,並自中線退縮六公尺及自中心點退縮二十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詳如附圖),其建築物與牆面線連接長度比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退縮部份應設置人行廣場僅供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
- 三、商業區規定如下:
(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二)商業區土地應自街廓中心線分成四區,各區應整體開發,並自中線退縮六公尺及自中心點退縮二十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詳如附圖),其建築物與牆面線連接長度比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退縮部份應設置人行廣場僅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1文詞修正2依照省頒容積率訂定與鼓勵規定作業要點規定將商業區之容積率作適當之修正。
3以都市設計手法改善都市環境及景觀。
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及活動式採光罩,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二樓及地下得設通道相聯接。惟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其人行廣場之留設位置得經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后調整之。
加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額度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定,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十。
出入口及活動式採光罩,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二樓及地下得設通道相聯接。惟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其人行廣場之留設位置得經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后調整之;其餘臨路面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前述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臨路面應設置二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栽植喬木、臨建築物面應設置三公尺之有遮簷人行道。
(三)相鄰兩區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額度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定,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十。
(四)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四車站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0。
刪除理由:業已取消車站用地並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照縣都委會決議刪除。
五機關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0。
修正為:
- 四、機關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 四、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增訂
- 五、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 六、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理由:增設變電所用地及電信用地。
- 五、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修正為:
- 六、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六學校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0。
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 七、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理由:文詞修正修正為:
- 七、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七停車場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0。
修正通過。
修正如下:
- 八、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理由:
1文詞修正修正為:
- 八、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2將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作適當之管制八凡符合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者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申請。
- 九、照案通過。
修正為:
- 九、本計畫區除學校用地得以多目標方式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外,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增訂
- 十、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
- 十、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一、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增訂十二、本區內面臨計畫道路建築應退縮三.五二公尺植栽綠化並留設必要支無遮簷人行道,依法設置騎樓部份不受此限。
修正為:
十二、童遊樂場用地、學校用地外,凡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築物應退縮三.五二公尺設置有遮簷人行步道;面臨十五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建築物應退縮三.五二公尺植栽綠化設置無遮簷人行道。
臨計畫道路須退縮三.五二公尺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後並設置三.五二公尺之騎樓。
地須退縮三.五二公尺植栽綠化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
增訂:
十三、為塑造地區特色,本區內建築物屋頂須採斜屋頂形式。
前項建築物頂層斜屋頂設置規定:
修正為:
十二、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機關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第七四三三六號函所提意見通過。
增訂:
十三、本計畫區為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得小於一比二。
物,其屋頂層除依法應留設之避難屋頂平台外,該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份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四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物,其屋頂層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份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臨接之計畫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開放空間為原則。
修正為:
十四、下列分區或建築物應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
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七四三三六號函所提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理由:
1增列條文2依據「台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執行方案」訂定。
十五、除修正為第十六點外,餘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增訂十六、變電所用地面臨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植栽行道樹綠化,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面臨住宅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並應植栽喬木美化作為隔離綠帶。
增訂十七、本區內住宅區之防火間隔應配合鄰地或鄰棟建築整體規劃,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僅供作開放空間及行人通行使用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為第十五點,餘照案通過。修正為第十七點,餘照案通過。除修正為第十八點外,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