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逕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dSxD4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變更案係台灣省政府為執行行政院核定「台北防洪新生地開發處理計畫」及配合台北縣政府籌設縣立大學、城林國中及環河快速道路系統與都會公園等方案,申請辦理逕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三月二日假樹林鎮公所、板橋市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新生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時程部分,採納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暨財務計畫等問題,同意修正為:「跨區區段徵收作業預計於本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完成。」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 一、建議准予通過。
- 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
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市新樹段149、149-1、152、155、156、159、161及163地號等八筆土地一﹑配合推動國家重大建設發展計畫,以提高政策執行與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二﹑減緩台北生活圈工業區量體過剩和產業發展結構失衡的問題,以避免造成土地資源之浪費。
三﹑依據現行主要計畫東南側之工業區變更規劃意旨,建議集中安置拆遷工廠,並原河川區部分之工業區為住宅區,及結合南側住宅區,俾利該地區整體規劃利用。
四﹑提供足量之住宅區,以因應現行計畫住宅之不足。
五﹑本公司廠區無法整體生產使用,以致於原工業區部分將配合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為住宅區和商業區,以促進土地合理使用。
建議將本公司前述約一.四公頃之乙種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林三多里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核定之內容﹐故擬未便採納。
照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2樺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新樹段198,199地號一﹑陳情變更新莊市新樹段199地號及隔鄰土地之使用分區能規劃為住宅區。
二﹑大豐造紙廠址主要計畫已變更為商業區﹐相距不到一百米的區域,還是保持工業區使用﹐有違都市風貌。
建議本次草案工業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配合南側之住宅區予以整體開發,以健全都市發展和提昇地區環境品質。
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之意見辦理。
照用地單位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3鄭榮華新莊新樹段255、254、252、248、249地號新生地應編為公園及兒童遊樂區,而非本末倒置徵用民地為兒童遊樂區﹐浪費公帑,造成私地被公用,公地私用。
一﹑取消原編兒童遊樂區並改編住宅區。
二﹑兒童遊樂區改編於河川新生地。
三﹑抽水站後方已編之工業區配合公園改為住宅區。
一﹑非屬本次個案變更範圍內﹐故不予討論。
二﹑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之意見辦理。
三﹑同前。
一﹑照用地單位意見不予討論。
二﹑照用地單位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三﹑照用地單位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市大同段地號696及新莊市新樹段地號559等二筆(大漢溪)土地一﹑上述土地係本公司於民國六十二年至八十六年台北縣政府核准使用之河川公地,本公司已設有二套過濾池及五套沉澱池設備。
二﹑本公司為符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原則,於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呈奉行政院台五九內字第九二六二號令,編定台北縣泰山鄉鄉貴子坑等地段工業用地計一二三.二四三五公頃﹐並自六十年間陸續建有纖維、明志、林口﹑林口二廠等生產多元脂棉及塑膠等產品,因使用水量龐大﹐乃於民國六十二年間,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六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建水權字第一三五九二三號『自台北縣板橋市沙崙段大漢溪引水工程計劃』准予照辦在案。
為維工廠正常營運,呈請准予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變更停車場為工業區(如附圖)﹐並允租、購與本公司或續由本公司使用。
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之意見辦理。
照用地單位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逾1王源祥、黃世雄、新莊市新樹段149,149-1,152,155,156,159,161,163,150,151,157,158,160,200等地號配合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陳情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變更理由如後述:
- 一、配合推動國家重大建設發展計畫,以提高財務之可行性。
- 二、建議本次草案應集中劃設工業區,已達安置拆遷工廠之目的,同時變更現行樹林三多里主要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原河川區變更部分)為住宅區,並結合南側住宅區(板橋部分),以促進該地區整體規劃利用和提高區段徵收開發意願。
- 三、提供足量之住宅用地,以因應現行計畫住宅量體之不足。
- 四、配合地區整體發展意願,補足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陳情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之意見辦理。
照用地單位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